軍事設施保護連著你我他 製圖:蘇鵬 軍事設施是國防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軍隊履行使命的依託,是國家戰略能力的重要支撐。保護軍事設施,事關國家安危,事關人民福祉。 今年8月1日,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正式施行。這是自1990年軍事設施保護法頒佈施行以來的首次修訂。這次修訂的背景和意義是什麼,新法的主要原則和重點是什麼,貫徹落實過程中需要注意什麼問題?本報記者日前採訪了中央軍委法制局負責人和相關專家學者。 修法基於當前嚴峻的保護形勢 記者:國防是一個國家生存和發展最基本的保障,而軍事設施是鞏固國防的基本條件。您怎麼理解這句話?這次修法的意義是什麼? 負責人:軍事設施得不到必要的保護,鞏固國防將成為無源之水、無本之木,國家生存與發展也將失去基本保障。 隨著我國經濟社會建設的快速發展,以及軍隊信息化建設和軍事鬥爭準備的深入推進,軍事設施保護工作面臨一些新情況、新問題:軍事設施保護和經濟社會建設的統籌協調需要加強;軍事設施保護區域的界定和標準,軍事設施保護範圍等需進一步明確、規範;軍事設施現有保護措施不能適應新形勢下的要求,需要從高新技術應用等方面加強。 這次修法重在解決上述問題,以更好地保護軍事設施。保護軍事設施安全和使用效能,對於加強國防現代化建設和軍事鬥爭準備具有重要意義。 記者:據了解,上世紀八九十年代對軍事設施的危害主要表現為個人開山取石、盜銅賣鐵等直接破壞國防工程的行為,當前經濟建設、城市發展與軍事設施在地域、水域、空域利用方面需要協調的問題增多,新法是怎樣看待和解決這些問題的? 負責人:近年來,軍事設施保護與經濟社會發展在地域、空域、海域、電磁頻譜等方面的矛盾日益突出,需要統籌協調的問題增多、難度增大。比如:一些地方在城市建設、招商引資、旅遊開發等經濟社會發展活動中,統籌兼顧軍事設施保護不夠,影響到軍事設施的安全保密和使用效能,使國家安全和財産蒙受不應有的損失。可以説,這些問題已成為新形勢下軍事設施保護的突出矛盾,解決起來也比較棘手。 為此,修改後的軍事設施保護法著重突出以下特點:補充完善軍事設施保護內容範圍,將邊海防管控設施等納入法律保護內容;細化完善軍事設施保護機制和措施,要求軍地相互配合、共同監督、檢查軍事設施的保護工作;充實完善獎勵和法律責任條款,新法對法律責任條款區分“治安處罰”“刑事處罰”“行政處分”“民事賠償”等,進行了歸類和補充。這些內容也是修法的主要亮點。 新法突出統籌兼顧的工作原則 記者:我們注意到,這次修法把軍事設施保護與經濟建設、社會發展統籌兼顧作為首條原則,請問實際工作中該如何理解和貫徹這一原則? 負責人:新法明確“國家統籌兼顧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軍事設施保護,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和軍事設施保護相協調”原則,在實際操作中需從兩方面把握:一方面,地方組織經濟建設、社會發展應考慮軍事設施保護的要求,確保軍事設施安全和使用效能;另一方面,軍隊有關部門在組織軍事設施建設和保護時,應兼顧地方經濟社會發展需要。 記者:伴隨新法正式施行,以往軍事設施遭破壞的局面能否得到明顯扭轉? 負責人:我相信,隨著新法的貫徹實施,一些規定會很快進入相關政府部門、軍事機關的工作程序,以往因地方安排建設項目影響軍事設施安全保密、電磁環境、機場凈空、艦船行動等問題,一定會得到遏制,最終形成經濟建設、社會發展與軍事設施保護良性互動、協調發展的局面。但這需要一個長期的過程,關鍵還要看新法的貫徹落實情況。 加強領導力度和宣傳教育 記者:據我所知,宣傳教育一直是軍事設施保護工作的薄弱環節,部分領導、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和群眾不知法、不懂法、不能依法辦事,請問您如何看待這一問題? 負責人:我認為這個問題也反映出法律本身還存在一些亟須解決的問題,比如,法律規範還不夠明確具體、不夠好用、不夠管用,這是導致部分領導、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和群眾不知法、不懂法、不能依法辦事的一個重要因素,如果法律本身很明確、很好用、很管用,大家一定會積極主動學習它使用它的。下一步,各級立法工作部門要突出法律法規的剛性和可操作性,使其真正做到好用管用。 記者:請問在新法發佈施行之後,如何解決軍事設施保護領導力度和宣傳教育薄弱的問題? 負責人:日前,總參下發了關於做好軍事設施保護法宣傳貫徹工作的通知,要求:一是深化立法工作。細化軍地協調的具體職責、工作機制,以及“兩區兩範圍”劃定的程序標準,完善保護管理的具體措施。 二是強化組織領導。健全軍事設施保護委員會制度,改進組織領導模式,充實成員單位,細化職責分工,健全任務部署、業務培訓、督促落實、執法檢查、報告通報等工作制度。比如,要求各級地方政府和軍事機關,派專人共同組成軍事設施保護委員會辦公室;在設有重要軍事設施的地區,由地方政府領導牽頭,建立軍警民聯防聯管機制,對軍事設施周邊環境進行綜合治理。 三是加大落實力度。要求各大單位結合法律的宣傳貫徹,針對核心要害目標安全、軍用機場凈空、軍用無線電設施電磁環境、水域“兩區”管理、標誌牌設置、擅自將軍事設施用於非軍事目的等難點問題,開展檢查整治活動。 提高各級依法保護的意識和能力 記者:您剛才提到,將在配套法規中進一步細化“兩區兩範圍”劃定的程序標準等,能否介紹一下? 負責人:目前,有關部門正抓緊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實施辦法》。修訂過程中,將針對法律中關於建立軍地協調機制的要求,明確細化軍事設施保護委員會的組成、職責和工作制度,強化委員會的工作職能,使其確實發揮軍地橋梁紐帶作用,發揮管理協調作用,發揮檢查監督作用;將根據法律中關於經濟社會建設與軍事設施保護統籌兼顧的規定,對政府部門和軍事機關在制定規劃、安排項目時,如何相互徵求意見、協調工作,發生問題時由哪些部門、按照什麼程序處理等,做出一系列制度性安排,確保統籌兼顧的原則進入軍地職能部門的工作職責程序,確保末端落實;將根據法律中關於“兩區兩範圍”劃定的相關規定,細化“兩區兩範圍”的劃定標準,明確劃定方法、程序和時限,切實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提高劃定工作的質量效率。 記者:1990年我國頒布《軍事設施保護法》時確定了“分類保護、確保重點”的保護方針,請問20多年後的今天,這一方針還適用麼?新法如何貫徹這一方針? 負責人:新法繼續貫徹了這一方針。新法規定了作戰工程安全保護範圍,全面規範了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軍事禁區外圍安全控制範圍、作戰工程安全保護範圍的劃定標準,完善了軍事設施的保護方式,明確軍地雙方要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確定的能夠劃入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的軍事設施類別,依照法定程序和標準嚴格劃定兩區。此外,新法進一步擴大了保護範圍,將邊防、海防管控設施增加為軍事設施的一個類別;明確軍事設施包括軍隊為執行任務必需設置的臨時設施,但軍隊執行任務結束後應當及時將設立的臨時設施拆除;規定國防科技工業重要設施的保護參照本法執行,具體辦法和設施目錄由國務院和中央軍委規定。 背 景 近年來,總參謀部會同軍隊有關部門組成聯合檢查組,深入20多個省市自治區開展執法檢查。從檢查情況看,目前軍事設施的保護現狀不容樂觀,各地經濟與軍事設施“搶地盤”“佔空間”問題比較突出,其中最嚴重的是安全保密隱患大和影響軍事設施效能發揮的問題。具體如下: 目前,全國各級軍事設施保護委員會共有4800余個,但是能夠經常開展工作的並不多。沒有編制、缺少專項經費、人員流動頻繁等因素,導致軍事設施保護委員會的作用發揮不夠好。 近年來,地方政府因擔心經濟建設受影響,對“兩區兩範圍”劃定態度消極,致使一些重要軍事設施保護區域長期不能劃定,特別是水域“兩區”劃定率不足50%,嚴重影響相關保護措施落實。 以土地權屬為例,由於軍事設施的土地、水域權屬不清,部隊戰略規劃儲備區域被擠佔的情況時有發生;以軍事設施産權為例,由於部隊訓練場地沒有土地使用證明,致使部隊在遇有當地百姓採石、取土等破壞場地、影響訓練的情況時,卻無法據理力爭。 軍用無線電設施受到了較多干擾和影響:有些地區軍用發信臺站受到周邊違章建築蠶食,導致天線被置於民房之中,影響發信設備日常工作;有些地區在武器裝備陣地周邊建設超高建築,導致武器裝備作戰效能降低,影響日常戰備等。 軍用機場凈空環境,同樣不容忽視。1995年以來,全軍不少在用機場凈空環境遭人為破壞,凈空範圍內超高建築物達千余處,最嚴重的超高300多米;因凈空原因導致了一些飛行事故,少數機場已不能保障軍機正常飛行。 聲 音 總參主管部門負責人馬翼飛: 一方面,我國軍事設施保護機制還不夠健全,目前運行中的軍地共管制度缺少剛性規範,其執行力在利益驅動方面相對疲軟,強制效應尚未形成;另一方面,各級單位的保護思路因循守舊,不注重採取先進技術手段,增強自身安全防護能力,難以適應軍事設施保護的新特點、新要求。 海軍潛艇學院教授李丹妮: 當前個別造船企業受經濟利益驅動,擅自在軍民合用港口內違規建設碼頭和廠房;在港口周圍,大量的海水養殖場經常擠佔艦艇航道,嚴重影響部隊正常訓練、演習。只有設立專門的管理機構,配以專職人員,出臺一系列配套政策,當前軍事設施遭破壞的不良局面才能得以較快扭轉。 全國人大環資委委員呂彩霞: 我國曾有230余個國防用途海島,目前106個已廢棄,其中70個是無居民海島。這些島嶼目前既沒有部隊駐守,地方政府也疏于管理,有的甚至被私自轉包給個體商戶進行旅遊開發,一旦出現安全隱患,後果將不堪設想。 把軍事設施保護這件事情做好,除了需要強有力的法律支撐外,還需要引起全民關注,在全社會形成自覺維護軍事設施安全的合力,打牢保護軍事設施的基礎。 南京陸軍指揮學院教授薛志亮: 將統籌協調機制進一步細化,有利於消除軍地分歧,化解當前經濟建設和國防建設之間存在的問題。這也意味著溝通渠道將會更加暢通,軍地雙方齊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將會逐步形成,軍事設施保護工作一定會落到實處。(記者 陳小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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