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稅務總局發佈《關於特別納稅調整監控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進一步規範和明確特別納稅調整監控管理的工作程序、企業的權利義務以及企業自行調整補稅的相關問題。《公告》要求各地稅務機關在特別納稅調整監控管理中發現企業存在風險後,要主動提示風險;企業按規定提供相應資料並自行補稅的,只按與補稅期間同期的中國人民銀行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加收利息,不再另加收5個百分點。 據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有關負責人介紹,特別納稅調整是稅務機關針對企業關聯交易違背獨立交易原則、利用避稅港進行稅收籌劃等特別情況,採取的轉讓定價、受控外國企業、資本弱化和一般反避稅管理等反避稅措施。 《公告》明確,稅務機關通過關聯申報審核、同期資料管理、前期監控和後續跟蹤管理等特別納稅調整監控管理手段,發現企業存在特別納稅調整風險的,應當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提示風險,促使企業關注轉讓定價、受控外國企業、資本弱化等特別納稅調整風險,自行審核評估調整;企業應按規定在20日之內提供同期資料或者其他有關資料,自行審核分析關聯交易定價原則和方法等特別納稅調整事項的合理性,可以自行調整補稅;企業要求稅務機關確認關聯交易定價原則和方法等特別納稅調整事項的,稅務機關須按規定啟動特別納稅調查調整程序,確定合理調整方法,實施稅務調整後,作出結論性意見;企業在特別納稅調整監控管理階段自行調整補稅的,稅務機關仍可按規定實施特別納稅調查及調整,以防止自行調整不到位的情況。 “《公告》的另一個亮點是對企業自行調整補稅加收利息的問題給予明確。”據該負責人介紹,為鼓勵企業自覺遵從稅法主動補稅,對於稅務機關作出風險提示後,企業按照有關規定提供相應資料並自行補稅的,只按與補稅期間同期的中國人民銀行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加收利息,不再另加收5個百分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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