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信息公開出新規 行政事業性收費納入目錄公開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4-09-16 14:30 來源: 財政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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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進一步完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目錄公開制度的通知
財綜[2014]56號

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發展改革委、物價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為加強和規範行政事業性收費(以下簡稱收費)管理,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涉企收費管理減輕企業負擔的通知》(國辦發[2014]30號)的有關規定,現就進一步完善收費項目目錄公開制度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將所有收費項目納入收費項目目錄管理。依據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按照現行收費管理制度設立的收費項目,除要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向社會公開具體管理政策外,還要將所有收費項目編製成收費項目目錄向社會公開。收費項目目錄應包括各項收費的具體項目名稱、執收單位、資金管理、政策依據等內容。

    二、對涉企收費項目編制獨立的目錄清單。為使企業更加清晰地了解涉企收費政策,收費項目目錄中主要針對企業徵收的收費項目,要單獨編制涉企收費項目清單,作為收費項目目錄的附錄,一併向社會公開。

    三、收費項目目錄實行分級管理。中央批准設立的收費項目,由財政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編制收費項目目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准設立的收費項目,由省級財政部門會同價格主管部門編制收費項目目錄。地方收費項目目錄中,應包括由中央批准設立在本行政區域內施行的收費項目。

    四、實行常態化的收費項目目錄公開。中央管理的收費項目目錄,由財政部在其官方網站上實行常態化公開,省、自治區、直轄市管理的收費項目目錄,由省級財政部門在其官方網站上實行常態化公開。執行中收費項目政策發生變化,包括取消、停徵、名稱和執收單位變更等,在按照規定程序完成收費項目政策調整後,由負責目錄管理的財政部門及時更新收費項目目錄相關內容。

    五、嚴格執行收費項目目錄公開制度。中央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價格主管部門要于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收費項目目錄常態化公開工作。凡未納入收費項目目錄和涉企收費目錄清單的收費項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可拒絕支付。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價格主管部門,要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堅決制止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的決定》(中發[1990]16號)、《國務院關於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國發[1996]29號)、《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治理向企業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等問題的決定》(中發[1997]14號)、《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印發〈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審批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綜[2004]100號)等文件規定,對擬公開的收費項目進行全面清理,不符合上述規定的收費項目,特別是未報經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同意的涉企收費項目,一律不得納入收費項目目錄。各級財政、價格主管部門要切實加強收費管理,堅決制止各類針對企業的亂收費、亂罰款和攤派等行為,對違規設立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擴大收費範圍的,要追究責任人員的行政和法律責任。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14年8月21日

責任編輯: 穆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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