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今年10月1日起,自貿區內行政復議體制將探索相對集中行政復議權,同時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於自貿試驗區管委會制定的規範性文件有異議的,有權提請市政府進行法律審查。記者昨天從上海市政府法制辦獲悉,根據今年8月1日起實施的《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條例》有關規定,《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相對集中行政復議權實施辦法》和《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管理委員會行政規範性文件法律審查規則》已于日前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並將於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政一:目前,現行行政復議實行的是以“條塊結合”為主的管轄體制,申請人對政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選擇向該部門的本級政府或者上級業務主管部門申請復議。這種制度安排在實踐操作中存在復議資源過於分散、案件審理標準不夠統一等問題。《辦法》明確在自貿試驗區探索相對集中行政復議權,就是將原來由條線業務主管部門行使的復議權,集中到市政府和浦東新區政府層面。具體説來,以自貿試驗區管委會、浦東新區政府、市政府委辦局(含下屬機構、管理的法定授權組織)為被申請人的案件,主要由市政府負責;以浦東新區政府相關部門(含下屬機構、管理的法定授權組織)、實行市級垂直領導的浦東新區相關機構為被申請人的案件,則由浦東新區政府負責。 新政二:即將實施的《規則》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書面建議權”升級為“法律審查申請權”,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於自貿試驗區管委會制定的規範性文件有異議的,有權提請市政府進行法律審查。《規則》明確,主要審查文件是否超越國家及本市有關授權決定調整實施的內容、是否與適用於自貿試驗區的法律法規相抵觸等事項;在程序內容方面,則審查文件是否在起草時主動公開徵求意見、預留實施準備期等事項。市政府對文件進行審查,不受申請人申請範圍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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