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0月2日電(記者 韓潔)仔細查閱此次出臺的國務院意見,同時在文中出現了“地方政府債務”和“地方政府性債務”兩種表述,這兩個概念是否相同?不同表述出於何種考慮? 如意見在第一部分總則中明確提出:“對地方政府債務實行規模控制,嚴格限定政府舉債程序和資金用途,把地方政府債務分門別類納入全口徑預算管理,實現‘借、用、還’相統一。”第三部分“對地方政府債務實行規模控制和預算管理”中也多次出現“地方政府債務”這一表述。 但無論意見名稱還是總則及強調“控制和化解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的第四部分等多個地方,意見還出現了十余次“地方政府性債務”的表述。 對此,財政部預算司有關負責人解釋説,這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涉及的債務範疇並不相同。地方政府性債務的範疇,除包括政府舉借的債務外,還包括事業單位、融資平臺公司等舉借的政府性質的債務。按照規範管理的要求,今後地方政府只能由政府及其部門通過發行政府債券的方式舉借,只會保留“政府債務”,不再有通過企事業單位舉借的政府性債務。 “考慮到《意見》既要規定今後的規範管理,也要兼顧存量債務的過渡處置,因而在不同的政策點採用了不同的表述。”這位負責人説。 |
中國政府網
微博、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