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債務治理“路線圖”明晰 融資平臺改革啟幕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4-10-02 18:10 來源: 新華社
【字體: 打印本頁

    新華社北京10月2日電 新華社記者韓潔、楊溢仁 繼新版預算法為地方政府舉債開出“明渠”後,國務院2日發佈的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新規又清楚勾勒了地方債務治理路線圖。值得關注的是,此前飽受詬病的上萬家地方融資平臺也將由此拉開改革大幕。

    地方債務多數未納入預算管理

    將於明年正式實施的新預算法最終允許有限放開地方發債,但設置了“八道鎖”強化監管和風險防控,其中明確規定地方政府不得通過政府債券以外方式舉債,由此一直作為地方政府舉債搞建設“灰色通道”的地方政府融資平臺何去何從備受關注。

    最新審計報告顯示,截至去年6月底,地方政府負有直接償還責任的債務為10.88萬億元,負有擔保責任的債務2.66萬億元,可能承擔一定救助責任的債務4.34萬億元。財政部測算,如果將後兩類債務按近年來政府實際代償比例折算,地方政府負有償還責任的債務約有12萬億元,其中地方政府融資平臺舉借的政府負有償還責任的債務超過4萬億元。

    對此,財政部部長樓繼偉明確表示,這些債務多數未納入預算管理,脫離中央和同級人大監督,存在著主體混亂、渠道多元、成本高昂、風險集聚的趨勢和特點。

    “部分地方和單位違規融資、違規使用政府性債務資金的情況早已屢見不鮮。”上海一家商業銀行信貸部門負責人告訴記者,“例如將市政道路、公園等公益性資産和儲備土地以資本金形式違規注入融資平臺公司,抑或是將債務資金投入資本市場都是常見的做法。”

    業內專家普遍認為,當前我國地方政府債務風險雖總體可控,但如不及時採取綜合治理措施,局部地區風險有可能成為經濟社會持續發展的隱患。尤其是上萬家融資平臺的處置和改革,已成為理順金融市場脈絡的關鍵。

    進一步拓寬重點領域融資渠道

    在原《預算法》法律框架下,地方政府可以通過銀行貸款等方式為保障性住房、公路、水利等舉債,今後禁止地方政府通過銀行貸款等方式舉債,是否會影響這些領域發展也引發地方關注?

    財政部預算司有關負責人指出,儘管新《預算法》限定了地方政府舉債方式,但此次國務院意見的出臺將有利於進一步拓寬上述重點領域融資渠道。

    “一方面意見鼓勵承擔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的企業積極通過銀行貸款、企業債、中期票據等市場化方式融資;並對融資平臺在建公益性項目,允許過渡期內繼續通過銀行貸款等原定融資方式籌資建設。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可以為保障性住房、公路、水利等項目建設發行專項債券,或者將一般債券資金用到這些領域,增加新的資金來源。”這位負責人説。

    在中國社科院金融研究所副研究員安國俊看來:“屢屢被打破的剛性兌付表明,中央財政將不再為非系統性風險的地方債務違約埋單。未來建立健全地方政府投融資機制,推廣運用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模式,鼓勵社會資本通過特許經營等方式參與城市基礎設施投資和運營將成為趨勢。”

    遵循分類處置原則著手改革

    此外,國務院意見也對剝離融資平臺公司政府融資職能後,以前通過融資平臺公司融資建設的項目如何保障做出規定,如對商業房地産開發等經營性項目,要與政府脫鉤,完全推向市場,其債務等同於一般競爭性企業債務;對供水供氣、垃圾處理等可以吸引社會資本參與的公益性項目,要積極推廣PPP合作模式,其債務由項目公司按照市場化原則舉借和償還;對沒有收益、難以吸引社會資本參與的公益性項目,由政府發行債券融資。

    顯然,遵循分類處置原則著手地方融資平臺改革的方式,已然獲得市場共識。不少業內人士建議,未來對於公益性項目,可增加自上而下的轉移支付;對於經營性項目收益較差的,可允許採取債務重組方式化解風險,地方政府可出售其有形和無形資産,以換取民間現金流,為民間騰出經濟空間。

    此外,還可通過資産管理公司或成立新的地方資産管理公司方式,對地方債務重新定價,剝離問題資産,隔離處置風險,再向私人部門在內的各類投資者出售。

    “要破解地方政府融資亂象,就不能讓本來逐利的資金搞政府公益項目,把融資平臺政府融資的功能剝離出去很重要。”光大證券首席宏觀分析師徐高説。

    毋庸置疑,本輪地方融資平臺的改革雖為大勢所趨,但也難以一蹴而就。歸根結底,地方債務風險是中國債務經濟模式不可持續的表徵,只有推動經濟轉型的改革才能最終解決問題。

責任編輯: 王欣
 
版權所有:中國政府網 | 關於我們 | 網站聲明 | 網站地圖 | 聯絡我們
京ICP備05070218號 中文域名:中國政府網.政務

中國政府網
微博、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