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鄭州10月14日電(記者 劉金輝)為嚴防以權、用錢“贖身”、“保而不醫”等現象,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近日出臺多項新規規範“監外執行”,規定對職務犯罪等“三類罪犯”的暫予監外執行案件應邀請同級檢察院出席聽證會;對患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罪犯的診斷和刑事醫學鑒定實行異地鑒定制度。 河南省高院近日出臺並實施《關於規範辦理暫予監外執行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要求罪犯患嚴重疾病需要暫予監外執行的,應當由本院司法技術鑒定部門統一委託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診斷和刑事醫學鑒定。對原為省部級的職務犯罪罪犯,應當委託外省符合條件的醫院進行鑒定,對原為市廳級和縣處級的,應當委託外地市符合條件的醫院進行鑒定。 對職務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組織(領導、參加、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等“三類罪犯”暫予監外執行的,必須從嚴把握嚴重疾病的範圍和條件。雖然患高血壓、糖尿病、心臟病等疾病,但經診斷短期內不致危及生命的,或者怠于治療的,或者暫予監外執行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或者自傷自殘的,一律不得暫予監外執行。 新規規定,暫予監外執行案件由審判監督庭或者減刑假釋庭統一登記立案,並採取調查核實、提前公示、公開聽證、文書上網的方式進行辦理。 河南省高院相關負責人表示,新規的出臺將克服暫予監外執行工作認定標準不統一、缺乏有效監督等問題,避免部分“有錢人”、“有權人”通過拉攏腐蝕醫務人員,製作假鑒定或故意擴大病情,騙取暫予監外執行,逃避刑罰懲罰等現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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