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相關配套文件公開徵求意見, 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將於2015年1月1日起施行。10月17日至26日,環境保護部制定的《環境保護按日連續處罰暫行辦法》、《實施環境保護查封、扣押暫行辦法》、《環境保護限制生産、停産整治暫行辦法》、《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暫行辦法》等4個配套文件面向全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環保部有關負責人表示,配套文件將於年內印發,待明年1月1日新法實施後,環保部門將對環境違法行為打出一套有力的“組合拳”。 按日連罰 環境違法成本不再過低 “守法成本高、違法成本低”是我國環境保護過去存在的老大難問題。2005年,我國松花江污染事件給當地經濟社會發展造成巨大損失,卻因當時的《水污染防治法》明確對污染企業的處罰上限為100萬元,最終相關部門對責任企業開出最大罰單僅為100萬元,成為我國環保史上的一大尷尬。 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規定了按日連續處罰這項全新的制度,此次制定的《環境保護按日連續處罰暫行辦法》共5章17條,主要規定了按日計罰的適用條件、實施程序、計罰期限、處罰金額和處罰次數,力求全面破解環境違法成本過低的難題。 按日連續處罰,意味著理論上對環境違法行為的處罰不設上限。“如果違法排污獲得的利益遠超違法成本,企業就有花錢‘買’污染的心理。”全程參與新環保法修訂的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胡靜認為,按日連續處罰能利用經濟手段有效懲治企業環境違法行為,“一旦按日計罰,違法行為一日不停止,罰款每天都在增加,企業就要重新算算每天的罰款和收益賬了。” 根據辦法,排污者受到處罰被責令改正後拒不改正的,環保主管部門可以實施按日連續處罰,適用情形包括環評未批先建、無證排污、超標超量排污、久試不驗、規避監管排污等違法排污行為。 查封扣押 環保部門可給企業“貼封條” 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第二十五條賦予環保部門查封、扣押的行政強制權,第六十八條對違法實施查封、扣押措施的行為設置了嚴格的問責條款。環保部環境監察局行政執法處罰處處長姬鋼表示,這也意味著環保部門首次有權給企業“貼封條”。 《實施環境保護查封、扣押暫行辦法》共4章23條,對查封扣押的具體對象、適用條件、實施程序作出了明確規定。其適用情形包括:非法排放、傾倒或者處置危險廢物、含重金屬污染物等有毒害物質;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核心區非法排放、傾倒、處置污染物;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等逃避監管排污;非法排放、傾倒污水處理廠污泥及化工、印染、電鍍、造紙、製革等工業污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或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啟動後,未按照要求執行停産、停排措施繼續違法排污等。 “拿霧霾天氣來説,如果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啟動,要求某企業停産、限産30%,而企業未按要求執行,環保部門就有權查封企業。”姬鋼表示。 限産停産 注重經濟發展與環保相協調 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第六十條規定了環保部門可以對超標超總量的環境違法行為採取限制生産、停産整治和停業關閉措施。 “經濟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相協調,是新環保法確立的基本原則。”參與修訂環保法及相關實施細則的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竺效認為,這個目的決定了環境違法行為執法,需要考慮並尊重企業的基本權益。 竺效舉例説,一個化工廠可能有多條生産線,發現其超標排放後,如果停其中一條生産線就能實現達標排放,那麼就無需關停全部生産線,“考慮到經濟發展,程序設計要留足空間,需要有限産、停産整治、關停等一系列循序漸進的措施。” 據了解,《環境保護限制生産、停産整治暫行辦法》共4章18條,主要規定了限制生産、停産整治和停業關閉的適用情形,對調查取證、審批、決定、實施整改、解除、後督察等實施程序進行了規範要求。 信息公開 切實保障公眾參與權利 新環保法為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設專章,保障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享有獲取環境信息、參與和監督環境保護的權利。 “沒有信息公開就沒有公眾參與,信息公開是公眾參與的源頭。”竺效表示,在基本法中把公眾參與列入基本原則意義重大,“只要確立了公眾參與,其他法規條例就一定要參照執行。” 環保部此次制定的《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暫行辦法》,重點解決了信息公開範圍、內容、方式、監督等四個問題,對信息公開主體和範圍、公開方式、建立信用評價制度、強制公開、法律責任、獎勵等做出了明確要求。 竺效介紹,新環保法五十五條規定重點排污單位是強制信息公開的主體,《辦法》進一步細化了“強制公開主體”,明確應當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企業事業單位,包括被市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確定為重點監控的企業事業單位、污染物排放超標超總量、污染物排放可能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等環境敏感區造成較大影響、發生較大以上突發環境事件或者因環境污染問題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等7種情況。(記者 鮑曉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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