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0月27日電(記者 陳菲、羅沙)政府甲和百姓乙簽了一份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百姓乙覺得政府甲沒按約定履行。根據行政訴訟法修正案草案三審稿,“民告官”範圍擬進一步擴大,這樣的行政合同糾紛今後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院應該受理。 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了行政訴訟法修正案草案三審稿。這部被稱為“民告官”的法律自修改以來就備受社會關注,尤其關於“民告官”受案範圍的討論一直不斷。 專家指出,現行行政訴訟法規定的受案範圍主要是公民的人身權、財産權領域受到行政行為侵害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經過20多年的實踐,現在對公民權利的保護已經不僅僅限於人身權和財産權,權利範圍在單行法中不斷擴大。 例如,隨著經濟社會不斷發展,政府向公民提供基本公共服務領域不斷拓展,如社會保險、教育、醫療、住房、救助等,涉及公民社會保障權、受教育權、勞動權等新型權利。 草案在審議過程中,有些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就建議將這些權利納入受案範圍,防止因訴訟渠道不暢,有些爭議沒地方告都涌向信訪。 還有些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全國人大代表提出,行政合同是一種行政管理方式,具有公權力性質,在現實中大量存在,建議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房屋徵收補償合同等行政合同納入受案範圍。 此外,還有意見説,行業協會、村委會、居委會、高校等社會組織越來越多地承擔公共管理職能,所實施的公共管理行為實質上具有行政行為的特點,在實踐中由此引發的爭議,民事訴訟不受理,大量爭議無法納入訴訟渠道,有必要對這類行為進行規範。 根據各方意見,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在受案範圍中增加一項規定:“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同時,增加了相應的判決形式,規定法院可判決被告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 草案在現行行政訴訟法規定的行政訴訟主體範圍基礎上,也作了適當擴大,將“依照法律、法規、規章授權作出行政行為的組織”納入行政訴訟主體。 國家行政學院法學部主任胡建淼表示,這也是考慮到,以簡政放權為重點的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深入推進,有些社會組織已承接了一部分原由政府部門辦理的事項,下一步還可能承擔更多的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其行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也應當納入行政訴訟救濟渠道。 “在訴訟範圍上,草案三審稿比以前又有所擴大。”胡建淼還建議,只要是行政行為,除了法律規定不能訴的,其他都可以訴。“一個荒唐的行政行為可以訴,一個荒唐的紅頭文件也應該可以訴。這是下一步需要逐步推進的地方。”他説。 除了可訴範圍的擴大,草案三審稿對行政機關應訴過程中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和懲處予以了強化。 例如,針對行政機關向行政訴訟原告施加壓力,迫使其撤訴的行為規定了相應法律責任。以欺騙、脅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訴的,法院可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或者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針對行政機關不到庭應訴,或者中途隨意退庭的情形,規定法院“可以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提出依法給予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處分的司法建議。” 管轄制度改革是司法體制改革的重要方面。草案二審稿曾規定,高級人民法院可以確定若干基層人民法院跨行政區域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根據有些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全國人大代表、最高法院和社會公眾的意見,草案三審稿將可跨區域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的法院,由基層法院擴大到了中級法院。 此外,草案三審稿還對行政訴訟中調解應遵循的原則、共同被告案件中對行政復議決定如何裁判等問題做出了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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