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11月6日從上海市農委獲悉,上海市已正式出臺《上海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産權制度改革工作方案》,提出到2020年本市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産權制度改革應改盡改,確保全面完成,鄉鎮級集體經濟組織産權制度改革工作明顯推進。專家指出,上海將推動農村新型集體經濟組織建立健全治理結構,村委會主任和社區經濟合作社理事長實行分設,一般不能由同一人兼任,進一步理順村與集體經濟組織之間的關係。 方案提出,推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産權制度改革的鄉鎮、村,要根據本地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選擇有限責任公司、社區股份合作社和農村社區經濟合作社等組織形式,建立組織治理結構。撤制村原則上不設立集體股,未撤制的村及鄉鎮可設立一定比例的集體股,主要用於本區域公益事業等開支。 同時,方案還提出“堅持農齡為主要依據”。農村集體資産資金是其成員長期勞動積累形成的成果。新型集體經濟組織要以農齡為主要依據確定成員所佔集體資産的份額,並以此作為收益分配的主要依據。 方案還提出,要推動農村新型集體經濟組織建立健全治理結構。村經濟合作社和鄉鎮經濟聯合社的理事長應在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選中選舉産生。村委會主任和社區經濟合作社理事長實行分設,一般不能由同一人兼任。完成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改革後,在村委會和村社區經濟合作社共存的地區,要形成在村黨支部的領導下村委會自治管理、村社區經濟合作社自主經營的新格局。村委會和新型集體經濟組織賬目要分設,並按相應會計制度加強賬務管理,不搞混賬。 改革後的集體經濟組織要建立成員收益分配機制,在效益決定分配的前提下,形成成員財産性收入的長效增收機制,促進農民可支配收入持續增長。年度收益分配要依據當年的經營收益情況,確定合理的分配比例,並建立以豐補歉機制。無效益不分配,嚴禁舉債分配。 上海市從上世紀80年代開始,從自發到有組織、從試點到規範,不斷探索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産權制度改革。到目前為止,全市已有43個鎮(含街道、工業區)的242個村集體經濟組織建立了237家有限責任公司、社區股份合作社或經濟合作社。其中,89個已改制的集體經濟組織進行了分紅,人均年分紅超過3000元。(黃勇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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