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土地經營權預期收益可質押貸款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4-11-15 11:30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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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石家莊11月15日電(記者 白明山)農村經營主體抵押物不足一直是“三農”融資的難點,今後河北農民可以將承包土地經營權預期收益為抵押進行貸款了,日前《河北省農村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下發實施,有望緩解貸款難題。

《辦法》包括總則、管理和服務體系、抵押人及資格條件、抵押登記管理、抵押物評估及保險、貸款用途、額度、期限及利率、貸款流程及管理、抵押物處置和附則9章共計40條。

《辦法》提出優先支持以種植糧食作物為主、示範帶動作用突出的農民合作社、家庭農場、專業大戶。《辦法》提出三種模式對土地經營權的價值進行評估:一是金融機構自行對抵押的農村土地經營權價值進行評估;二是組建由專家、經驗豐富的種養業農戶、承貸銀行業金融機構等共同參加的評估小組進行評估;三是委託具備專項資質的仲介機構進行評估。

據了解,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用途為農業生産、畜牧養殖、購置或更新農業設備及其他合法農業生産經營活動。抵押授信金額由承貸銀行業金融機構根據借款人資金需求、承貸能力及抵押物評估價值等綜合確定,原則上不得超過其所提供抵押土地經營權評估價值的70%。貸款期限由借貸雙方共同協商確定,但不得超過農村土地經營權的剩餘承包期限、不得超過土地流轉合同剩餘期限的50%。抵押貸款的執行利率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原則上應低於承貸銀行業金融機構同檔次商業貸款利率水平。

對於借款人無法到期還款的問題,《辦法》提出對抵押的土地經營權通過縣級農村産權交易中心,以公開競價、公開協商等方式進行農村土地經營權再流轉,流轉所得由貸款人優先受償,有剩餘金額的,退交借款人,不足以償還借款本息的,由風險補償基金代償;對無法實現再流轉的,可以使用農村土地經營權抵押風險補償基金或擔保資金償還貸款,將抵押的農村土地經營權轉由政府委託的機構進行處置。

責任編輯: 薛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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