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內蒙古自治區民政廳獲悉,新出臺的《內蒙古自治區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與管理辦法》已于12月1日起正式實施,養老機構設立許可權限下放,原《內蒙古自治區社會辦養老機構管理辦法》廢止。 新辦法對養老機構設立許可條件和權限、設立許可程序、服務和管理、監督檢查、法律責任等進行了規定,目的是為了貫徹落實民政部有關規定,規範全區養老機構設立許可,加強養老機構管理,促進養老事業的健康發展。 新辦法施行後,設立養老機構的單位或個人可以在機構所在的旗、縣、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許可,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可以委託市轄區民政部門實施許可,不再需要通過民政廳批准。外國的組織、個人獨資或者與中國的組織、個人合資、合作設立養老機構的,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組織、個人以及華僑獨資或者與內地(大陸)的組織、個人合資、合作設立養老機構的,由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實施許可。 為了準確掌握全區養老機構的數量,對享受自治區財政床位補貼、建設補貼的依法登記成立的公建民營和民辦養老機構,許可機關應將申請人提供的所有申請設立材料複印件逐級上報自治區民政廳備案。(記者 霍曉慶 通訊員 高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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