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將繼續實施支持文化企業稅收政策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4-12-04 16:52 來源: 文化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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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日,財政部網站同時公佈了財稅〔2014〕84號和85號文件,就文化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進行了進一步説明,兩項文件規定的稅收政策執行期限均為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但涉及對象和內容各有側重。 

  84號文件:推進文化單位“轉制”

  84號文件全名為《關於繼續實施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若干稅收政策的通知》,旨在進一步深化文化體制改革,繼續推進國有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企改制,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宣部聯合簽發,適用於所有轉制文化單位。

  “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是指從事新聞出版、廣播影視和文化藝術的事業單位。“轉制”包括整體轉制和剝離轉制,其中,整體轉制包括(圖書、音像、電子)出版社、非時政類報刊出版單位、新華書店、藝術院團、電影製片廠、電影(發行放映)公司、影劇院、重點新聞網站等整體轉制為企業;剝離轉制包括新聞媒體中的廣告、印刷、發行、傳輸網絡等部分,以及影視劇等節目製作與銷售機構,從事業體制中剝離出來轉制為企業。

  根據該《通知》,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自轉制註冊之日起免徵企業所得稅;由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文化單位轉制為企業,自轉制註冊之日起對其自用房産免徵房産稅;黨報、黨刊將其發行、印刷業務及相應的經營性資産剝離組建的文化企業,自註冊之日起所取得的黨報、黨刊發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徵增值稅;對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中資産評估增值、資産轉讓或劃轉涉及的企業所得稅、增值稅、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印花稅、契稅等,符合現行規定的享受相應稅收優惠政策;轉制為企業的出版、發行單位處置庫存呆滯出版物形成的損失,允許按照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上述所稱“轉制註冊之日”指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並進行工商註冊之日。對於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前已進行企業法人登記,則按登出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之日或核銷事業編制的批復之日(轉制前未進行事業單位法人登記的)起確定轉制完成並享受本通知所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本《通知》下發後,5年前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若干稅收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34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宣部關於轉制文化企業名單及認定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05號)自2014年1月1日起停止執行。但對《通知》下發前已經審核認定享受財稅〔2009〕34號稅收政策的轉制文化企業,可繼續享受本《通知》所規定的稅收政策。

  85號文件:促進文化企業發展

  85號文件指《關於繼續實施支持文化企業發展若干稅收政策的通知》,旨在進一步深化文化體制改革,促進文化企業發展,由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

  根據《通知》,新聞出版廣電行政主管部門(包括中央、省、地市及縣級)按照各自職能權限批准從事電影製片、發行、放映的電影集團公司(含成員企業)、電影製片廠及其他電影企業取得的銷售電影拷貝(含數字拷貝)收入、轉讓電影版權(包括轉讓和許可使用)收入、電影發行收入以及在農村取得的電影放映收入免徵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提供的城市電影放映服務,可以按現行政策規定,選擇按照簡易計稅辦法計算繳納增值稅。

  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對廣播電視運營服務企業收取的有線數字電視基本收視維護費和農村有線電視基本收視費,免徵增值稅。

  為承擔國家鼓勵類文化産業項目而進口國內不能生産的自用設備及配套件、備件,在政策規定範圍內,免徵進口關稅。

  對從事文化産業支撐技術等領域的文化企業,按規定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開發新技術、新産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允許按照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

  出版、發行企業處置庫存呆滯出版物形成的損失,允許按照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本《通知》下發後,5年前的《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文化企業發展若干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31號)自2014年1月1日起停止執行。

責任編輯: 劉紅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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