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強調要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進改革,解決法治建設中存在的跟黨與國家的事業發展不適應、不符合的諸多問題。在農村養老領域,由於社會基礎的結構性變化,客觀上要求其利益調整方式作出改變,亟須通過加強法治建設提高農村養老領域的法治化水平,以理順各種利益關係,解決農村養老中涌現出的諸多問題。 自上世紀80年代推進改革以來,中國農村同其他工業化國家一樣,也經歷了傳統家庭養老的社會基礎漸漸被消解的過程。這場工業化、市場化與城市化的社會轉型改變了家庭養老的社會結構與文化心理。 首先是社會轉型帶來的現代社會風險削弱了家庭養老的經濟保障。中國農民跟城市市民一樣要面對市場帶來的風險。農民工在勞動力市場上的失業風險和一般農民從事包括農業生産在內的各种經營活動遭遇的經營風險使家庭養老的物質保障變得脆弱。包括市場風險在內的現代社會風險是如此普遍,所以工業化社會、市場體制社會普遍建立包括農民在內的養老保障制度及其他的一系列社會保障制度。 其次,家庭性質和代際關係性質在社會轉型中已經悄悄發生改變。傳統大家庭已經被核心小家庭取代,原來作為生産單位和消費單位的家庭變為純粹的消費單位。現代社會的頻繁流動也改變了家庭安居一地的局面。這些變化是現代化過程中家庭演變的一般規律,也是改革以來的中國農村家庭變化的現實寫照。這些變化大大削弱了家庭成員的凝聚力,也削弱了家庭養老的能力。社會變遷改變了農村家庭中老人的社會地位和代際關係。老人們不再像在傳統社會裏那樣掌握生産資料和更豐富的知識,原來代際關係是一種父對子的權威關係,現在演變為一種平等關係,使得家庭養老也演變為一種類似于市場交換的關係。 最後,社會結構的變化引起了文化心理的變化。農村家庭養老所依賴的傳統的孝道文化在諸多物質性保障和制度約束消失以後已悄然出現鬆動。有研究者發現一些農村居民從原來對子代不遺餘力地奉獻趨向理性地有所保留以留下養老的資金。總之,社會轉型已經使傳統的家庭養老的社會基礎不復存在,這是目前農村養老問題存在的社會根源。這些變化使得農村老人的養老質量無從保障並損害老人的生命尊嚴,而滯後的養老模式反過來削弱孝道文化,使維繫家庭養老的道德力量變得脆弱。 面對社會基礎的結構性變化,農村養老的利益調整需要通過加強法治建設,提高法治化水平以理順各種關係,包括國家與個人的關係以及代際關係。農村養老領域的法治建設包括兩層含義:一是原來沒有法律調整的需要制定新的法律加以規範,二是既有法律跟目前的社會基礎不適應的,需要從內容上做出調整以符合變化了的社會基礎。 要通過國家立法建立層次更高與規範保障水平更高的農村養老保障制度,解決農村養老的基礎資金問題。養老包括資金供給、服務提供、精神慰藉三個方面,最基礎的無疑是養老資金供給的問題。在農村養老資金來源方面,首先要強調國家的責任,由國家建立起層次更高與保障程度更高的農村養老保障制度。現行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歷史上的一大進步,但法治化程度有限,主要是規範程度有限和保障程度有限,達不到法治要求的強制性水平,同時也不能起到養老保障的主體作用。 要通過國家立法保障農村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的投入,明確地方政府或相應組織在農村社區建立相應的醫療機構和日常看護機構的責任,解決農村養老服務設施缺乏的問題。當前農村年輕人大量外出,家庭很難獨自完成對老人的日常照顧,社區養老具有重要意義。但是,目前農村社區養老服務實施嚴重不足,因此需要地方政府及相應組織承擔起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的供給責任。除此之外,發展機構化養老也是有益的補充,但是需要完善法律解決機構化養老中投入、維持、收費和服務質量等方面的問題。 要通過法的形式鼓勵引導家庭及鄰里在農村養老的日常看護及精神慰藉等方面發揮作用。通過相應的制度安排引導子女根據自己的經濟條件向老人提供力所能及的物質幫助,使老人的生活水平與整個家庭的經濟地位相適應。同時還需通過相應的制度安排,鼓勵鄰里之間互幫互助,提高老人的養老質量。比如,有些地方已經進行嘗試,對有70歲以上老人的家庭給予一定稅費減免,或者對照顧老人的家庭成員發放一定補貼,或者對照顧老人盡心盡力的家庭成員給予某種榮譽。當這些制度上升到法律的層面,其對於弘揚孝道保障老人的生活質量將發揮積極作用。此外還應該通過相應的制度安排鼓勵鄰里的互幫互助以提高老人的養老質量,鼓勵引導在農村社區成立諸如老人合作組織、志願者團隊等相應組織以加強鄰里合作,從而為農村養老服務提供基礎保障。 總之,化解農村養老中存在的各種問題需要通過加強法治建設,進一步規範農村養老領域的各種關係和厘清各方責任。通過法律的適當調整促進合理的分工包括適當剝離家庭的物質供養責任,也通過法律的鼓勵引導使家庭、鄰里在養老服務中發揮作用。通過良好的法律安排,利用法治思維推進農村養老制度改革,這也是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倡的依法治國的內在要求。(作者 胥英明)
|
中國政府網
微博、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