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貫徹落實清理規範稅收等優惠政策決策通知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4-12-24 10:21 來源: 財政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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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清理規範稅收
等優惠政策決策部署若干事項的通知
財預﹝2014﹞41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

    為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清理規範稅收等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14﹞62號,以下簡稱《通知》),充分發揮省、市、縣級財政部門作為牽頭單位的組織協調作用,推動各地建立健全長效管理機制、開展專項清理等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準確把握《通知》的政策內涵

    根據《通知》精神,稅收等優惠政策是指地方和部門對特定企業及其投資者(管理者)等,在稅收、非稅等收入和財政支出等方面實施的優惠政策。清理規範稅收等優惠政策,就是要通過明確政府和市場的邊界,規範市場秩序,維護市場統一,減少政府對市場行為的過度干預,切實提高資源配置的效率。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深刻領會清理規範稅收等優惠政策的重要性,清醒認識違法違規制定稅收等優惠政策的危害,準確把握《通知》的指導思想、主要原則和基本內容,將清理規範稅收等優惠政策作為當前和今後一個階段的重點工作,並把握好以下幾個關鍵:

    (一)違法違規的優惠政策自《通知》印發之日即2014年12月1日起一律停止執行,併發布文件予以廢止。

    (二)沒有法律法規障礙的優惠政策,若確需保留的,可在充分説明理由、提出政策期限建議的基礎上暫時繼續執行,由省級人民政府報財政部審核匯總後專題請示國務院,並依據國務院審定的處理意見執行;本地區未提出保留建議的,或國務院未批准保留的,一律發佈文件予以廢止。

    (三)今後新制定稅收等優惠政策,需按照統一的政策制定權限執行。除依據專門稅收法律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規定的管理權限外,各地區一律不得自行制定稅收優惠政策;嚴禁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文件(含經國務院批准有關部門發佈的文件,下同)規定,對企業減免或緩徵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和社會保險繳費;未經國務院批准,不得對企業規定財政優惠政策。

    二、建立健全長效管理機制

    經過專項清理後保留的優惠政策,以及今後新制定的優惠政策,一律納入長效機制統一管理。省、市、縣級財政部門要按照《國務院關於深化預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4〕45號)和《通知》要求,會同有關部門,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以稅收等優惠政策管理制度化、規範化、程序化為目標,建立健全稅收等優惠政策管理的長效機制,實現對稅收等優惠政策的全過程管理。

    (一)建立評估和退出機制。在定期評估稅收等優惠政策執行情況的基礎上,認真研究提出取消、調整和延續等處理意見,其中擬調整和延續的由省級人民政府報財政部審核匯總後專題請示國務院。

    (二)建立清單制度。除涉及國家秘密和安全的事項外,稅收等優惠政策的制定、調整或取消等信息,應當在信息生成後20個工作日內形成目錄清單,通過財政部門和有關部門門戶網站的專門板塊,完整向社會公開。

    (三)建立舉報制度。明確受理、核查、處理、協調、督辦、移送、答覆、統計和報告辦法,並在門戶網站設立舉報專區、設置舉報電話,方便各方力量舉報違反規定出臺或繼續實施稅收等優惠政策行為。

    (四)建立考評監督和責任追究機制。每年定期檢查下級政府和本級部門稅收等優惠政策管理情況,提交同級組織部門,並抄送上級財政部門;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轉請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及時查處糾正,並提請同級監察或司法部門依法追究責任人的責任。

    (五)完善財政管理制度。強化預算約束,嚴格審核對企業及其投資者(或管理者)的各項補助支出,凡超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務院文件規定範圍、標準、期限或未經國務院批准的,一律不得列入財政預算。用於支持企業的財政資金,均應制定資金管理辦法,明確規定政策對象、補助標準、資金使用方向和政策期限,並公開資金管理辦法、分配辦法和分配結果。要在本行政區域內實施統一的按稅種(含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等)、按比例分享的政府間財政收入分配體制,制定計劃逐步取消對部分區域實施的地方級財政收入全留或增量返還等政策,對確需支持的地區通過規範的轉移支付制度給予支持。

    三、清理現有稅收等優惠政策的具體安排

    省、市、縣級財政部門要會同稅務等有關部門開展專項清理,認真排查本地區自行制定出臺的稅收等優惠政策,對各類文件載體,特別是與企業簽訂的合同、協議、備忘錄、會議或會談紀要以及“一事一議”形式的請示、報告和批復等進行全面梳理,確保沒有遺漏。在此基礎上對2014年12月1日前出臺的現行優惠政策,按照稅收收入、非稅收入、社會保險繳費、財政支出、財政體制、其他優惠政策等6種情形,分類填報清理情況表(樣式詳見附件1-6),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報上級財政部門備案。

    上級財政部門要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國務院有關文件和下級財政部門報備的清理方案,對下級財政部門開展的清理工作進行驗收。對省以下各級財政部門的驗收工作,應于2015年3月15日前完成。

    各省級財政部門應當全面總結本省(區、市)專項清理工作情況,代擬清理情況報告,呈請省級人民政府于2015年3月底前報財政部。清理情況報告需包括以下內容:一是對清理規範稅收等優惠政策重大意義的認識;二是2014年全省(區、市)稅收等優惠政策基本情況;三是專項清理和驗收工作的具體部署、典型做法,以及工作中遇到的主要困難和問題等;四是專項清理工作成果;五是建立健全長效管理機制的工作安排或進展;六是建議保留的優惠政策具體情況説明。

    四、切實加強組織領導

    省、市、縣級財政部門要充分發揮牽頭單位的組織協調作用,切實加強與相關部門的溝通和配合,儘快按程序建立本地區工作機制,抓緊制定工作規則和工作方案,明確工作要求、責任單位、完成時限和考核辦法,形成統一領導、分工協作、部門聯動、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全力推進《通知》的落實工作。

    要會同有關部門積極開展政策解讀、組織業務培訓,引導和幫助基層幹部正確理解、準確把握政策,消除思想誤區,樹立全國一盤棋的工作理念,確保政策措施執行到位。要廣泛聽取基層幹部、群眾和企業的意見,積極研究解決工作中的重點、難點問題,指導基層積極妥善化解矛盾,確保清理規範稅收等優惠政策工作在基層平穩有序開展。

    要正確引導社會輿論,採用靈活多樣的形式宣傳《通知》的重大意義、基本內容及主要措施,爭取各方對清理規範稅收等優惠政策的理解和支持,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使這項工作得到絕大多數人的擁護,確保社會和諧穩定。

    清理規範稅收等優惠政策事關全局,意義重大,影響深遠。省、市、縣級財政部門要高度重視,認真組織開展工作,確保如期完成《通知》確定的各項任務,為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建設統一市場體系做出更大貢獻。

    附件:

    1.稅收優惠政策清理情況表

    2.非稅收入優惠政策清理情況表

    3.社會保險繳費優惠政策清理情況表

    4.財政支出優惠政策清理情況表

    5.財政體制優惠政策清理情況表

    6.其他優惠政策清理情況表

                                                                            財政部
                                                                        2014年12月22日

    附件下載:

    相關表單-財預415號附件.xlsx  

責任編輯: 郭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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