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報環境違法不能忽略失職瀆職 新華社廣州12月27日 (記者田建川、李代祥) 近來,廣東、陜西等多個地方相繼出臺環境違法有獎舉報規定。這對於發動群眾參與到環境違法的監督中來,必將産生積極成效。不過,懲治環境違法不僅需要公眾“雪亮的眼睛”,更需要相關部門“強硬的雙手”,因此除了號召公眾舉報環境違法本身,也要鼓勵公眾積極舉報懲治環境違法不力的失職瀆職行為。 這些年來,不少地方頻頻發生環境污染惡性事件,嚴重影響到當地群眾的生産生活。有些地方一些企業違法排污早已是“公開的秘密”,當地群眾很多時候到相關部門舉報多次都毫無結果,使得相關違法企業肆無忌憚,我行我素,直到發展成為當地的環境公害。這種現象背後,恐怕很難説不存在失職瀆職的問題。 更為嚴重的,則是當地有關部門對環境污染現象視而不見,甚至為當地相關企業的環境違法行為背書。河北省滄縣群眾舉報井水被污染成紅色,當地官員卻説是“紅豆水”;浙江省某地市民“願花20萬元請環境局長下河游泳”,局長本人卻不予回應。環境污染如此嚴重肯定非“一日之功”,難道當地相關部門會毫不知情,還需要請公眾來舉報嗎?主動作為去查處相關違法行為,不正是相關部門的職責所在嗎? 懲治環境違法背後的失職瀆職行為,已成社會公眾的一大關注點,也引起一些地方的重視。遺憾的是,從公開資料來看,目前僅有山東省濰坊市、黑龍江省海林市等個別地方出臺了明確的“環境違法行為和環境保護執法人員失職瀆職行為有獎舉報”規定。這些規定列出了“執法監管不到位”、“包庇環境違法行為”、“依法應當作出責令停業、關閉的決定而未作出的”等失職瀆職行為,並對失職瀆職行為的調查、核實確認進行了詳細規定。這種做法,無疑值得在更多地方推廣。 保護環境人人有責,而懲治環境違法,相關部門的監管行為無疑更有效率。在號召群眾舉報環境違法的同時,也應鼓勵群眾舉報懲治環境違法不力的失職瀆職行為,倒逼監管有序跟進,從而築起環境保護的有效屏障,推動美麗中國建設穩步前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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