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2月31日電 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將於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為依法查處環境污染違法犯罪行為,公安部牽頭會同環保部、農業部、工信部、質檢總局等部門,充分借鑒吸收來自執法一線及專家學者的意見建議,制定出臺《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 該暫行辦法針對《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適用拘留的四項條款,詳細列明了23種具體的違法情形。如,首次具體規定了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等逃避監管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表現形式等。 針對《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提出的承擔法律責任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暫行辦法中明確規定,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是指違法行為主要獲利者和在生産、經營中有決定權的管理、指揮、組織人員;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指直接排放、傾倒、處置污染物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工作人員等。 此外,暫行辦法還列明了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時,在移送材料、移送時限、案卷規範、公安機關受理等方面的具體要求。 公安部負責人表示,該暫行辦法的印發出臺,體現了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立法宗旨,完善了環境監管行政執法與行政拘留的銜接規範,有利於行政監管部門依法開展環境監管執法工作。下一步,公安機關將以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為指導,認真履行職責,積極會同環保等職能部門,切實加大執法力度,依法嚴厲打擊環境污染違法犯罪活動,積極為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提供法治保障。 該暫行辦法已于近日印發,與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同步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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