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2月22日電(記者 楊維漢 余曉潔)22日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大氣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在大大強化法律治污手段的同時,也大大強化了地方主管部門的環保責任,以法律的“緊箍”,促使“一把手”抓好環保。 草案規定了國家實行大氣環保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大氣環保目標任務完成情況納入考核內容,作為對負責人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對超過國家重點大氣污染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或者未完成目標的地區,省級以上政府環保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監察等部門約談當地政府主要負責人。 對於政府責任,在現行大氣污染防治法中也有規定,但是條款十分籠統,對於地方“一把手”對環境損害如何負責沒有具體規定。本次修法,目標責任制、考核評價制度、約談等制度都寫入了草案,擬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就是要嚴格約束“一把手”。政府沒完成環保減排目標,就是沒完成整個任務,就是不合格。 現實中,在不少地方“一把手”心裏,經濟第一位,環保“靠邊站”。為追求經濟發展,有些“一把手”干預環評,甚至制定一些“土政策”,讓環保部門難以獨立執法,暗保高耗能、高污染的落後産能“摸黑上馬”;有些地方“一把手”在環保工作中要麼“只挂帥不出征”地做做樣子,要麼“新官不理舊事”,前任搞的污染與己無關。 修法,就是要進一步明確環保“硬杠杠”,強化地方“一把手”在環保上的法律責任,讓政府真正擔負起環境保護的職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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