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西寧1月13日電(記者 馬勇)1月13日,《青海省生態文明建設促進條例》經青海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這是我國藏區誕生的第一部省級地方生態文明建設立法。 位於青藏高原的青海省,是我國藏族群眾聚居的五個省級行政區之一。長江、黃河、瀾滄江、青海湖等重要河流和湖泊均發源或位於青海省,青海省也是我國高原草地、林地、濕地的重要分佈區,其生態功能在全國具有戰略地位。長期以來,生態立省一直是青海發展的基本思路。 據青海省人大法制委員會主任委員劉建軍介紹,為了貫徹十八大以來中央和青海省委關於生態文明建設精神,在沒有上位法可循的情況下,青海省人大常委會自主開展生態文明建設立法。通過半年多的調研論證,在廣泛聽取群眾民意和專家專業意見基礎上,反復調整、修改,最終形成《青海省生態文明建設促進條例(草案)》並經審議通過。 據了解,《青海省生態文明建設促進條例》共分七章,分別對青海省生態文明建設的責任主體、規劃與建設、保護與治理、保障機制、監督檢查、法律責任等內容做了明確規定。《青海省生態文明建設促進條例》將於今年3月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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