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上海1月21日電(記者 朱翃、葉健、周琳)21日,上海公佈外灘擁擠踩踏事件責任人員處理情況,經上海市委常委會、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決定給予下列人員如下黨紀、政紀處分: 周偉,市委委員,黃浦區區委書記。貫徹落實國家和上海市有關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規不力,對轄區內相關部門履行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職責不到位的問題失察。在抓幹部守土有責、守土盡責的教育管理上失責。未嚴格落實中辦、國辦關於“嚴格執行24小時專人值班和領導帶班制度”的要求。未能及時了解事發情況並及時趕到事發現場。對事件負有主要領導責任。事發當夜在參加新年倒計時活動後,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公款吃喝,造成十分惡劣的社會影響。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彭崧,黃浦區區委副書記、區長。對轄區內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領導不力。未對區相關部門落實區政府常務會議具體要求情況進行檢查督促,對轄區內重點區域風險評估不足和黃浦公安分局應對處置措施不到位的問題失察。未嚴格落實中辦、國辦關於“嚴格執行24小時專人值班和領導帶班制度”的要求。未能及時了解事發情況並及時趕到事發現場。對事件負有主要領導責任。事發當夜在參加新年倒計時活動後,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公款吃喝,造成十分惡劣的社會影響。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行政撤職處分。 周正,黃浦區副區長,黃浦公安分局黨委書記、局長。未落實區政府常務會議提出的具體要求,未認真研究制定專門的應對方案;對12月31日當晚監測到的人員流量變化情況風險評估不足,未及時提出預警;應對處置措施不力;未及時向本級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報送突發事件信息;對上級主管部門的要求執行不力。對事件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行政撤職處分。 吳成,黃浦區區委常委、副區長,分管旅遊工作。作為主辦歷年外灘新年倒計時活動和2015年外灘源新年倒計時活動的區政府分管領導,對新年倒計時活動場所變更風險評估不足、變更信息向社會公眾告知不充分的問題失察。未嚴格落實中辦、國辦關於“嚴格執行24小時專人值班和領導帶班制度”的要求。未能及時了解事發情況並及時趕到事發現場。對事件負有主要領導責任。事發當夜在參加新年倒計時活動後,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公款吃喝,造成十分惡劣的社會影響。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行政降級處分。 陳琪,黃浦公安分局黨委委員、副局長。作為12月31日外灘風景區域安全保衛現場指揮點負責人,對外灘風景區域可能出現的大客流缺乏有效預判;對安全保衛責任區內的風險評估不足;面對突發狀態,配置警力不合理,應急處置措施不力。對事件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行政撤職處分。 陳榮霖,黃浦公安分局黨委委員、局長助理兼指揮處處長。對12月31日安全保衛區域內的人員流量預估、極端狀態、風險因素等方面未作充分評估;對不斷上升的人員流量未及時提出預警,應對處置措施不力,未及時向本級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報送突發事件信息;對上級主管部門的要求落實不力。對事件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徐文虎,黃浦區市政管理黨工委副書記、市政管理委員會主任、區城管行政執法局局長。未落實區政府常務會議的具體要求,未認真研究制定專門的應對方案。對事件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孫忠明,黃浦區旅遊局黨組副書記、局長。作為具體落實歷年外灘新年倒計時活動和2015年外灘源新年倒計時活動的具體負責人,對新年倒計時活動場所變更風險評估不足,變更信息向社會公眾告知不充分的問題失管。對事件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周順國,黃浦區市政管理工作委員會調研員,外灘風景區管理辦公室負責人。未按照職責做好外灘風景區的協調、管理和安全工作。對事件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陳昌俊,上海市公安局指揮部副主任,分管上海市公安局指揮中心。對黃浦公安分局12月31日外灘安全保衛工作方案指導不到位;對黃浦公安分局在外灘安全保衛工作中應對處置措施不力的情況監督不到位。對事件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余志豪,上海市公安局指揮中心主任,負責上海市公安局指揮中心工作。對12月31日外灘安全保衛現場風險評估不足;對黃浦公安分局在外灘安全保衛工作中應對處置措施不力的情況監督指導不到位。對事件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同時,責成黃浦區政府向市政府作出深刻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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