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3月2日電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印發《關於進一步規範刑事訴訟涉案財物處置工作的意見》,要求堅持公正與效率相統一、改革創新與于法有據相統一、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與適應司法辦案需要相統一的原則,健全處置涉案財物的程序、制度和機制。 進一步規範查封、扣押、凍結、處理涉案財物司法程序是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四中全會部署的重點任務,也是完善人權司法保障制度的重要舉措。雖然我國刑法、刑事訴訟法對涉案財物處置都有規定,也出臺了不少司法解釋和規範性文件,但目前涉案財物處置工作隨意性大,保管不規範、移送不順暢、信息不透明、處置不及時、救濟不到位等問題非常突出,嚴重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嚴重影響司法公信力,社會反映強烈。同時,境外追逃追贓工作政治性、政策性、國際性強,要求高、數量大,情況複雜,但由於職能分散,責任不實,導致境外追逃追贓效率低、效果差,不利於依法懲治犯罪,不利於推進反腐敗工作。《意見》進一步規範刑事訴訟涉案財物處置工作,對於促進依法懲治犯罪和切實保障人權的協調統一,保障執法辦案工作的順利進行,保證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義。 涉案財物處置涉及不同的訴訟領域、不同的執法司法環節,情況較為複雜,政策性、操作性要求都很高。《意見》區分情況,重在明確政策或者政策取向,為中央政法單位和有關部門制定實施辦法提供依據。 針對存在的問題,《意見》要求進一步規範涉案財物查封、扣押、凍結程序:嚴禁在立案之前查封、扣押、凍結財物;不得查封、扣押、凍結與案件無關的財物;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內予以解除、退還;查封、扣押、凍結涉案財物,應當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所扶養的親屬保留必需的生活費用和物品,減少對涉案單位正常辦公、生産、經營等活動的影響。 《意見》強調,建立辦案部門與保管部門、辦案人員與保管人員相互制約制度,規定政法機關指定本機關的一個部門或者專職人員統一保管涉案財物,嚴禁由辦案部門、辦案人員自行保管。規範涉案財物保管制度,規定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均應當製作詳細清單;對扣押款項應當逐案設立明細賬,在扣押後立即存入扣押機關唯一合規賬戶;對贓物特別是貴重物品實行分類保管,做到一案一賬、一物一卡、賬實相符。 《意見》指出,探索建立跨部門的地方涉案財物集中管理信息平臺,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處理涉案財物,應當依照相關規定將財物清單及時錄入信息平臺,實現信息共享,確保涉案財物管理規範、移送順暢、處置及時。 《意見》強調,完善涉案財物審前返還程序,規定對權屬明確的被害人合法財産,凡返還不損害其他被害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的利益、不影響訴訟正常進行的,都應當及時返還。 《意見》要求,完善涉案財物先行處置程序,做到公開、公平。對易損毀、滅失、變質等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易貶值的汽車、船艇等物品,或者市場價格波動大的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産,有效期即將屆滿的匯票、本票、支票等,規定經權利人同意或者申請,經批准後可以依法出售、變現或者先行變賣、拍賣,所得款項統一存入各單位唯一合規賬戶。 《意見》強調,健全境外追逃追贓工作體制機制,規定公安部確定專門機構統一負責到境外開展追逃追贓工作。完善境外追逃追贓偵查取證工作制度,構建集中統一、分工合作、高效順暢的境外追逃追贓工作體制機制,形成追逃追贓工作合力。 《意見》要求,政法機關建立有效的權利救濟機制,對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異議、復議、申訴、投訴或者舉報的,應當依法及時受理並反饋處理結果。 《意見》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應當對涉案財物處置工作進行相互監督,人民檢察院應當加強法律監督,上級政法機關發現下級政法機關涉案財物處置工作確有錯誤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序要求限期糾正。 《意見》還明確要求健全責任追究機制,規定違法違規查封、扣押、凍結和處置涉案財物的,應當依法依紀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導致國家賠償的,應當依法向有關責任人員追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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