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國家檔案局在充分調研、研討、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等法律法規,共同制定了《測繪地理信息業務檔案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于2015年3月5日印發。《規定》自發佈之日起實施。 《規定》的發佈,是貫徹落實中辦、國辦印發的《關於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檔案工作的意見》,進一步做好檔案工作的一項重要舉措,也是按照國家檔案局印發的《國家基本專業檔案目錄》要求,加大對專業檔案的業務監督指導力度,推動專業檔案工作深入開展的一個重要成果。 《規定》共7章35條,從堅持檔案管理原則、落實檔案管理職能、完善檔案管理制度、推進檔案信息化建設、促進檔案信息資源共享、加大監督管理力度等方面,對測繪地理信息業務檔案工作進行了規範。為加強測繪地理信息業務檔案管理,確保業務檔案真實、完整、安全、有效利用,推進依法治檔和測繪地理信息業務工作發展提供了法制保障。 此前,1988年頒發的《測繪科學技術檔案管理規定》和1993年頒發的《測繪科技檔案建檔工作管理規定》,實施已20餘年,已無法適應新形勢下測繪地理信息業務檔案管理要求。新規定出臺後,原有規定同時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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