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印發《關於實施銀行卡清算機構準入管理的決定》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5-04-22 11:08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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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4月22日電 經李克強總理簽批,國務院日前印發《關於實施銀行卡清算機構準入管理的決定》,《決定》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對銀行卡清算市場實行準入管理、進行有序規範,是擴大金融開放、深化金融改革的重要舉措。 

《決定》要求在我國境內從事銀行卡清算業務,應依法取得銀行卡清算業務許可證,成為銀行卡清算機構。《決定》授權中國人民銀行會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制定行政許可條件、程序的實施細則,以及相關審慎性監督管理措施,並按照分工實施監督管理,共同防範銀行卡清算業務系統性風險。

《決定》從註冊資本、出資人、銀行卡清算標準體系、基礎設施、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內控制度管理等方面對銀行卡清算機構提出明確的準入要求,並將申請程序分為籌備和開業兩個階段。申請人應向中國人民銀行提出申請,中國人民銀行在徵求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同意後,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決定。

《決定》從銀行卡清算品牌、不得限制競爭、基礎設施運行和業務處理、信息保密和信息處理等方面提出了業務管理要求,以維護銀行卡清算業務的安全、高效和穩定。

為進一步開放和規範境外機構參與我銀行卡清算市場,《決定》明確僅為跨境交易提供外幣清算服務的境外機構原則上無需在境內設立銀行卡清算機構。《決定》對外資和內資銀行卡清算機構在設立條件和程序、業務管理要求等方面作出了相同的規定,充分體現了擴大金融開放、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的原則。

近年來,我國銀行卡業務規模的增長和多樣化、創新性發展對銀行卡清算服務的水平和效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開放銀行卡清算市場有利於為産業各方提供差異化和多樣化的服務,有利於通過市場競爭來提升服務水平,構建有效競爭、合理穩健的産業結構。

銀行卡清算業務涉及銀行卡業務各主體間的債權債務計算和資金結算安排,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各方合法權益,直接影響銀行卡交易秩序、銀行間清算秩序和支付體系穩定運行。對從事銀行卡清算業務的機構實施準入管理,確保具備專業資質、穩健經營能力的企業進入市場,並加強事中和事後監管,是防範銀行卡支付風險、有效保護持卡人合法權益,維護我國支付體系安全穩定運行的基礎性制度保障。

責任編輯: 張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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