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殘聯:為殘疾人參加高考提供合理便利服務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5-05-15 13:11 來源: 教育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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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中國殘聯
聯合印發《殘疾人參加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管理規定(暫行)》
為殘疾人參加高考提供合理便利服務

為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保障殘疾人平等參加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以下簡稱“高考”),教育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日前聯合印發《殘疾人參加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管理規定(暫行)》(以下簡稱“《管理規定(暫行)》”),對各級招生考試機構遵循高考基本原則,為殘疾人參加高考提供平等機會和合理便利做出明確規定。

《管理規定(暫行)》明確,從2015年高考開始,各級教育考試機構需根據殘疾考生的殘疾情況和需要以及各地實際,對符合高考報名條件、通過報名資格審查的殘疾人考生提供一種或幾種必要條件和合理便利。包括:提供現行盲文試卷;提供大字號試卷;優先進入考點、考場;配備專門的工作人員(如引導輔助人員、手語翻譯人員等)予以協助;考點、考場設置文字指示標識、交流板等;允許視力殘疾考生攜帶答題所需的盲文筆、盲文手寫板、盲文作圖工具、橡膠墊、無存儲功能的盲文打字機、檯燈、光學放大鏡、盲杖等輔助器具或設備;允許聽力殘疾考生攜帶助聽器、人工耳蝸等助聽輔聽設備;允許行動不便的殘疾考生使用輪椅、拐杖,有特殊需要的殘疾考生可以自帶特殊桌椅參加考試;對使用盲文試卷的視力殘疾考生和使用大字號試卷、因腦癱或其他疾病引起的上肢無法正常書寫或無上肢等書寫特別困難的考生延長考試時間。

  此外,聽力殘疾考生,經申請批准後可免除外語聽力考試。免除外語聽力考試殘疾考生的外語科成績,按“筆試成績×外語科總分值/筆試部分總分值”計算。

  《管理規定(暫行)》要求,省級招生考試機構應將殘疾人報考辦法、途徑、針對殘疾考生的合理便利措施等納入當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報名辦法,並提前向社會公佈;制定具有適用於殘疾考生特點的專項預案,並對相關考務工作人員進行必要的培訓和演練。報名參加高考並申請提供合理便利的殘疾考生,應按省級招生考試機構規定的時間、地點、方式提出正式書面申請。省級招生考試機構應當將已確定為其提供合理便利的殘疾考生情況提前通知有關考點,考試過程應全程錄音、錄像並建檔備查,並組織專門的學科評卷小組,對無法掃描成電子格式實施網上評卷的殘疾考生答捲進行單獨評閱。

  據了解,《管理規定(暫行)》由教育部高考管理、政策研究、基礎教育、特殊教育、考試機構等相關職能部門共同研究,聘請了國家衛計委、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國內特殊教育領域有關專家學者、法律界專家以及特教戰線一線教育工作者、部分省級教育考試機構人員共同研究制訂的。在制訂過程中,基於殘疾人受教育權的平等與非歧視原則,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各類殘疾人的實際情況、各地以往提供服務的具體做法、參考了其他國家以及我國台灣省的一些做法,並廣泛徵求了各地教育考試機構、中國殘聯及各專門協會的意見,前後經過5次修改。

  “《管理規定(暫行)》是我國第一次從國家層面對殘疾人參加普通高考而專門制定的管理規定,對於進一步規範為殘疾人參加普通高考提供合理便利服務,提高服務質量和水平,保證包括殘疾人在內的所有普通高考考生的權利和公平都具有重要作用。”教育部考試中心相關負責人表示,《管理規定(暫行)》中的一些特殊規定,是從考試管理角度,出於對殘疾人考生提供合理便利服務需要做出的適當調整。由於歷史、經濟、社會、政策、系統配套和技術手段等方方面面的原因,目前所能提供的必要條件和合理便利中還不能完全滿足殘疾人的需求。國家教育考試機構今後會更加注意和殘疾工作主管部門密切溝通,關注技術手段發展情況,協調有關部門,研究、提升和完善合理便利的種類及技術水平。

責任編輯: 趙宇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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