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簡政放權、簡化優化公共服務流程的要求,近日,證監會發佈公告,決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將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向證券期貨經營機構頒發的《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基金管理資格證書》、《經營期貨業務許可證》等10項證券、基金、期貨業務許可證統一為《經營證券期貨業務許可證》(以下簡稱新證)。 自2016年5月1日起,相關機構向證監會或其派出機構申請頒(換)發證券、基金、期貨業務許可證時,如持有其他證券、基金、期貨業務許可證的,應當同時繳回,由證監會或其派出機構統一頒(換)發新證。相關機構因暫無換證事由仍持有原證的,原證繼續有效,但為貫徹落實國務院相關要求,實現現有機構代碼向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過渡,最遲應當於2017年底前取得新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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