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開展國家電子商務示範城市評價工作的通知 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發展改革委、商務主管部門、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直屬海關、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工商局、直屬檢驗檢疫局、質量技術監督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大力發展電子商務加快培育經濟新動力的意見》(國發[2015]24號)的工作部署,及時總結各國家電子商務示範城市(以下簡稱示範城市)建設經驗,促進電子商務健康快速發展,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人民銀行、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工商總局、質檢總局等部門將組織開展示範城市評價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體目標 評價工作按照客觀真實、公開透明、科學量化的基本原則進行。通過定期評價,客觀反映示範城市電子商務發展情況,引導示範城市完善電子商務發展環境、推動電子商務支撐體系建設、深化電子商務應用、營造良好網絡市場秩序、提升電子商務産品質量安全水平,以評促建、以評促效,保障示範城市建設工作取得實效。通過總結評價,宣傳推廣典型經驗和做法,切實發揮示範城市的示範引領作用,以加快帶動各地區務實推動電子商務健康快速發展。 二、評價指標體系 評價指標體系主要包括:電子商務市場規模、電子商務應用水平、電子商務支撐環境、電子商務發展環境等四類指標,以及對應的二級和三級指標,標明了指標權重及參考數據來源。其中,前三類為定量指標,主要從相關部門或相關專業機構公開發佈的報告中抽取測算;最後一類為定性指標,主要由各城市填報,用於評價各城市政府在推動電子商務服務創新、促進電子商務應用普及、完善電子商務支撐體系,以及營造電子商務發展環境4個方面工作的情況及效果。具體指標體系詳見《國家電子商務示範城市評價指標體系(試行)》(附件1,以下簡稱《評價指標體系》)。 三、具體要求 評價工作由國家部委和省、市有關部門共同完成。各示範城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對電子商務發展成效進行總結評價,階段性地開展數據收集,開展自評價工作;各示範城市所在省(區市)要利用現有的電子商務工作協調機制,配合國家有關部門做好示範城市評價工作的組織和落實工作。 (一)關於《國家電子商務示範城市評價基礎數據表》(附件2,以下簡稱《基礎數據表》)。請示範城市按照《評價指標體系》的要求,定期、全面、客觀統計示範城市電子商務産業發展相關基礎數據,匯總填寫《基礎數據表》。示範城市應做好數據收集、審核和報送工作。 (二)關於《國家電子商務示範城市自評報告》(以下簡稱《自評報告》)。請示範城市按照《評價指標體系》的要求,撰寫《自評報告》,總結電子商務發展總體情況、經驗和成效。重點圍繞示範城市政府在推動電子商務服務創新、促進電子商務應用普及、完善電子商務支撐體系、營造電子商務發展環境四方面,總結制定並實施相關政策措施的情況和效果,以及本市自主開展的特色及創新性工作等。《自評報告》編制要點詳見附件3。 (三)關於綜合評價。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人民銀行、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工商總局、質檢總局等部門共同組織,依託相關機構,對各示範城市的《基礎數據表》及《自評報告》進行審核,按照《評價指標體系》對示範城市開展綜合評價。 四、評價組織與安排 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人民銀行、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工商總局、質檢總局等部門每年聯合組織一次全國綜合評價,其中: (一)每年3月31日前,各示範城市匯總填寫上一年度《基礎數據表》,撰寫《自評報告》,並按程序提交所在省(區市)電子商務工作牽頭部門。 (二)每年4月30日前,示範城市所在省(區市)要依託現有的電子商務工作協調機制做好評價工作的組織和督促指導,按程序匯總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高技術司),並抄報商務部、人民銀行、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工商總局、質檢總局等部門。 (三)每年5月30日前,形成上一年度的評價結果。 為做好2015年示範城市評價工作,請相關省(區市)及各示範城市要按照上述時間進度要求,及時報送2015年《基礎數據表》和《自評報告》。 五、評價結果應用 (一)評價結果將作為今後總結示範城市建設經驗的重要依據,也是確定相關支持政策的重要參考。對於組織工作較好、以及綜合評價較好的省(區市),將在開展政策試點、安排專項建設基金、承擔國家重點任務等方面予以優先考慮。 (二)示範城市政府及所在省級政府部門應充分重視評價結果運用,針對存在問題,認真分析提出改進意見,提出相關建議,並及時將改進措施與進展向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反映。 附件: 國家發展改革委 商 務 部 人 民 銀 行 海 關 總 署 稅 務 總 局 工 商 總 局 質 檢 總 局 2016年3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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