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證監會對2宗案件作出行政處罰,其中,1宗內幕交易案,1宗私募基金公司違規案。 1宗內幕交易案中,李雲崗參加了2014年1月6日北京華大智寶電子系統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大智寶)的總經理辦公會,知悉華大智寶可能與中電廣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電廣通)進行資産重組的內幕信息。2014年1月9日“李雲崗”賬戶買入“中電廣通”10,500股,非法獲利19,430.25元。以上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73條、第76條的規定,依據《證券法》第202條的規定,我會決定對李雲崗處以5萬元罰款。在中電廣通籌劃重大事項期間,謝慶華控制使用“謝慶華”、“常某林”、“馬某蘭”等3個賬戶交易“中電廣通”,交易時間與其同內幕信息知情人聯絡的時間高度吻合,交易行為異常。上述3個賬戶共計買入“中電廣通”358,527股,非法獲利64,140.28元。以上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73條、第76條的規定,依據《證券法》第202條的規定,我會決定沒收謝慶華違法所得64,140.28元,並處以違法所得1倍的罰款。 1宗私募基金公司違規案中,2014年10月,陜西金開宏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開宏)向投資者王某某銷售上海喆麟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喆麟基金)擔任普通合夥人的有限合夥型基金份額。王某某實繳出資額30萬元,投資于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低於100萬元。喆麟基金向非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的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11條“私募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募集”的規定(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承受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于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且符合相關標準的單位和個人)。喆麟基金、金開宏為關聯企業,上述企業的實際控制人是陳社樂、黃琳,二人也是對喆麟基金違規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依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38條規定,上海證監局決定責令喆麟基金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頂格罰款3萬元;對黃琳、陳社樂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頂格罰款3萬元。該處罰是我會首次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對向非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罰的案件。 上述行為嚴重違反了證券法律法規,擾亂了市場秩序,必須堅決予以打擊。我會將持續對內幕交易、私募基金公司違法違規等各類違法行為保持高壓態勢,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凈化市場環境,促進私募基金行業健康長遠發展,維護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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