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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就修訂《關於保本基金的指導意見》
公開徵求意見

2016-08-13 09:46 來源: 證監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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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證監會就修訂《關於保本基金的指導意見》公開徵求意見。

保本基金是指通過一定的保本投資策略進行運作,同時引入保本保障機制,以保證基金份額持有人在保本週期到期時,可以獲得投資本金保證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為規範保本基金髮展,2010年中國證監會發佈實施《關於保本基金的指導意見》(證監會公告〔2010〕30號,簡稱《指導意見》),明確了保本基金的投資策略、擔保機構資質和擔保方式等問題。目前,正在運作的保本基金共有151隻,資産凈值約3300億元。總體來看,保本基金運作較為平穩,未出現到期不能保本的情況,在豐富基金産品類型、滿足投資者多元化需求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在保本基金髮展的同時,監管部門注意到目前已發行保本基金産品均採用了連帶責任擔保方式,且多數規定了擔保方擁有無條件追索權條款。這樣的保本保障安排,將由基金公司承擔最終的可能風險損失,這與基金公司的資本金制度不相匹配,可能損害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並可能危及基金公司體系,潛在風險不容忽視。

為加強監管,防範有關風險,保護持有人合法權益,證監會對《指導意見》進行了修訂,進一步完善保本基金的有關制度安排:一是適度控制保本基金規模,降低行業風險。明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保本基金,合同約定的保本金額乘以相應風險系數後的總金額,不得超過基金管理人最近一年經審計的凈資産的5倍(其中保險資管公司為1倍)。同時規定證券公司擔任基金管理人的,應按照合同約定的保本金額乘以相應風險系數後的總金額的20%計算特定風險資本準備。二是完善保本基金管理人的相關審慎監管要求,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經理的投資管理經驗進行了規定。三是完善相關風險控制指標,從嚴要求穩健資産的投資範圍、剩餘期限以及風險資産的放大倍數,進一步降低保本基金投資運作風險。四是新增風險監控的規定,要求基金管理人每日監控保本基金的凈值變動情況,定期開展壓力測試,及時化解風險。五是完善擔保相關監管要求,適度降低擔保機構對外擔保資産總規模,同時要求基金管理人審慎選擇擔保機構,並在定期報告中對擔保機構情況進行披露。六是要求基金管理人及其子公司特定客戶資産管理業務不得募集保本産品。此外,為做好新舊規則銜接,《指導意見》明確對保本基金依照“新老劃斷”原則進行過渡安排,相關存續保本基金在保本週期到期前不得增持不符合規定的資産、不得增加穩健資産投資組合剩餘期限、不得增加風險資産放大倍數等;相關存續保本基金到期後需要轉入下一保本週期的,應當符合修訂後的《指導意見》的有關要求。

下一步,證監會將根據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的情況進一步完善《指導意見》,並繼續跟進存續保本基金運作情況,引導行業穩健投資,提高風險防控能力。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陸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