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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修訂工傷保險費率浮動管理辦法

2016-09-03 07:31 來源: 寧夏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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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回族自治區修訂工傷保險費率浮動管理辦法
平均繳費費率由工資總額的1%左右調整為0.75%左右

記者9月1日從自治區人社廳獲悉,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我區近日對《寧夏回族自治區工傷保險費率浮動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進行修訂,修訂內容主要包括平均繳費費率和行業分類、費率檔次和費率初次浮動週期三個方面。新修訂的《辦法》自今年8月24日起執行。

具體修訂內容為:一是將全區工傷保險平均繳費費率控制在職工工資總額的1%左右調整為0.75%左右。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行業風險類別由原來三類細化為八類,用人單位工傷保險基準費率由原來0.5%、1.2%、2.0%三個標準調整為0.2%、0.4%、0.7%、0.9%、1.1%、1.3%、1.6%、1.9%八個標準。二是明確了一至八類行業內的費率檔次, 一類行業分為三個檔次,即在基準費率的基礎上,可向上浮動至120%、150%;二類至八類行業分為五個檔次,即在基準費率的基礎上,可向上浮動至120%、150%或向下浮動至80%、50%;對尚未列入國家現行工傷保險行業風險分類表的用人單位,暫按0.75%繳納工傷保險費。其中,用人單位在初次確定基準費率後或者在上一浮動週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傷保險費率不得下浮:拖欠工傷保險費的;少報、漏報、瞞報職工工資總額或職工人數的;騙取工傷保險待遇的;一次發生2名(含)以上職工工亡事故的;其他不得下浮工傷保險費率的法定情形。三是工傷保險費率每兩年浮動一次,費率初次浮動週期從2017年1月1日起執行,工傷保險支繳率以2015年至2016年度實際發生情況計算。

新修訂《辦法》實施後,《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工傷保險費率浮動管理辦法>的通知》(寧政辦發〔2013〕90號)同時廢止。(記者 馬欽麟)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劉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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