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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於印發《規範“三去一降一補”有關業務的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

2016-09-28 11:02 來源: 財政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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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規範“三去一降一補”有關業務的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
財會[2016]17號

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中央管理企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鋼鐵行業化解過剩産能實現脫困發展的意見》(國發﹝2016﹞6號)和《國務院關於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産能實現脫困發展的意見》(國發﹝2016﹞7號)等文件精神,推動“三去一降一補”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相關規定,我部制定了《規範“三去一降一補”有關業務的會計處理規定》,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件:規範“三去一降一補”有關業務的會計處理規定

財政部

2016年9月22日

附件:

規範“三去一降一補”有關業務的會計處理規定

一、關於國有獨資或全資企業之間無償劃撥子公司的會計處理

在“三去一降一補”工作中,有關企業集團出於深化國企改革或去産能、調結構等原因,按照國有資産監管部門(以下簡稱國資監管部門)有關規定,對所屬的子公司的股權進行集團之間的無償劃撥。本規定所稱的國有獨資或全資企業,包括國有獨資公司、非公司制國有獨資企業、國有全資企業、事業單位投資設立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及其再投資設立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國有獨資或全資企業之間按有關規定無償劃撥子公司,導致對被劃撥企業的控制權從劃出企業轉移到劃入企業的,應當進行以下會計處理:

(一)劃入企業的會計處理。

1.個別財務報表。被劃撥企業按照國有産權無償劃撥的有關規定開展審計等,上報國資監管部門作為無償劃撥依據的,劃入企業在取得被劃撥企業的控制權之日,編制個別財務報表時,應當根據國資監管部門批復的有關金額,借記“長期股權投資”科目,貸記“資本公積(資本溢價)”科目(若批復明確作為資本金投入的,記入“實收資本”科目,下同)。

2.合併財務報表。劃入企業在取得被劃撥企業的控制權後編制合併財務報表,一般包括資産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權益變動表等:

(1)合併資産負債表。劃入企業應當以被劃撥企業經審計等確定並經國資監管部門批復的資産和負債的賬面價值及其在被劃撥企業控制權轉移之前發生的變動為基礎,對被劃撥企業的資産負債表進行調整,調整後應享有的被劃撥企業資産和負債之間的差額,計入資本公積(資本溢價)。

(2)合併利潤表。劃入企業編制取得被劃撥企業的控制權當期的合併利潤表時,應包含被劃撥企業自國資監管部門批復的基準日起至控制權轉移當期期末發生的凈利潤。

(3)合併現金流量表。劃入企業編制取得被劃撥企業的控制權當期的合併現金流量表時,應包含被劃撥企業自國資監管部門批復的基準日起至控制權轉移當期期末産生的現金流量。

(4)合併所有者權益變動表。劃入企業編制當期的合併所有者權益變動表時,應包含被劃撥企業自國資監管部門批復的基準日起至控制權轉移當期期末的所有者權益變動情況。合併所有者權益變動表可以根據合併資産負債表和合併利潤表編制。

(二)劃出企業的會計處理。

1.個別財務報表。劃出企業在喪失對被劃撥企業的控制權之日,編制個別財務報表時,應當按照對被劃撥企業的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借記“資本公積(資本溢價)” 科目(若批復明確衝減資本金的,應借記“實收資本”科目,下同),貸記“長期股權投資(被劃撥企業)”科目;資本公積(資本溢價)不足衝減的,依次衝減盈餘公積和未分配利潤。

2.合併財務報表。劃出企業在喪失對被劃撥企業的控制權之日,編制合併財務報表時,不應再將被劃撥企業納入合併財務報表範圍,終止確認原在合併財務報表中反映的被劃撥企業相關資産、負債、少數股東權益以及其他權益項目,相關差額衝減資本公積(資本溢價),資本公積(資本溢價)不足衝減的,依次衝減盈餘公積和未分配利潤。同時,劃出企業與被劃撥企業之間在控制權轉移之前發生的未實現內部損益,應轉入資本公積(資本溢價),資本公積(資本溢價)不足衝減的,依次衝減盈餘公積和未分配利潤。

二、關於即將關閉出清的“僵屍企業”的會計處理

(一)即將關閉出清的“僵屍企業”自身的會計處理。

根據《國務院關於鋼鐵行業化解過剩産能實現脫困發展的意見》(國發﹝2016﹞6號)和《國務院關於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産能實現脫困發展的意見》(國發﹝2016﹞7號)等文件規定,地方可以綜合運用兼併重組、債務重組和破産清算等方式,加快處置“僵屍企業”,實現市場出清。

企業按照政府推動化解過剩産能的有關規定界定為“僵屍企業”且列入即將關閉出清的“僵屍企業”名單的(以下簡稱此類“僵屍企業”),應自被列為此類“僵屍企業”的當期期初開始,對資産改按清算價值計量、負債改按預計的結算金額計量,有關差額計入營業外支出(收入)。此類“僵屍企業”不應再對固定資産和無形資産計提折舊或攤銷。

此類“僵屍企業”應在附注中披露財務報表的編制基礎及其原因、財務報表上有關資産和負債的狀況、清理的進展情況、是否會因資産變現以及負債清償等原因需預計大額的損失或額外負債等重要信息。

此類“僵屍企業”進入破産清算程序且被法院指定的破産管理人接管的,應改按有關破産清算的會計處理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二)即將關閉出清的“僵屍企業”的母公司的會計處理。

此類“僵屍企業”的母公司(以下簡稱母公司)應當區分個別財務報表和合併財務報表進行會計處理:

1.母公司在編制個別財務報表時,對該子公司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資産負債表日的可收回金額與賬面價值孰低進行計量,前者低於後者的,其差額計入資産減值損失。

2.母公司在編制合併財務報表時,應當以該子公司按本條規定編制的財務報表為基礎,按與該子公司相同的基礎對該子公司的資産、負債進行計量,計量金額與原在合併財務報表中反映的相關資産、負債以及商譽的金額之間的差額,應計入當期損益。母公司因其所屬子公司進入破産清算程序且被法院指定的破産管理人接管等,喪失了對該子公司控制權的,不應再將其納入合併財務報表範圍。

3.母公司應當在合併財務報表附注中披露子公司財務報表的編制基礎及其原因、母公司計量基礎的有關變化對其當期財務狀況、經營成果、現金流量等方面的影響、子公司清理的進展情況、是否會因資産變現以及負債清償等原因需預計大額的損失或額外負債等重要信息。

(三)即將關閉出清的“僵屍企業”的母公司以外的其他權益性投資方的會計處理。

本規定所稱的其他權益性投資方,是指對此類“僵屍企業”具有共同控制或能夠施加重大影響的投資企業。這些投資企業對該“僵屍企業”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可收回金額與賬面價值孰低進行計量,前者低於後者的,其差額計入資産減值損失。

三、關於中央企業對工業企業結構調整專項獎補資金的會計處理

根據《財政部關於印發〈工業企業結構調整專項獎補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建﹝2016﹞253號,以下簡稱253號文),中央財政將安排工業企業結構調整專項獎補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獎補資金),用於支持地方政府和中央企業推動鋼鐵、煤炭等行業化解過剩産能。

中央企業在收到預撥的專項獎補資金時,應當暫通過“專項應付款”科目核算,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專項應付款”科目。中央企業按要求開展化解産能相關工作後,按照253號文規定的計算標準等,能夠合理可靠地確定因完成任務所取得的專項獎補資金金額的,借記“專項應付款”科目,貸記有關損益科目;不能合理可靠地確定因完成任務所取得的專項獎補資金金額的,應當經財政部核查清算後,按照清算的有關金額,借記“專項應付款”科目,貸記有關損益科目;預撥的專項獎補資金小于企業估計應享有的金額的,不足部分的差額借記“其他應收款”;因未能完成有關任務而按規定向財政部繳回資金的,按繳回資金金額,借記“專項應付款”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四、本規定自發佈之日起施行,不要求追溯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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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劉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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