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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調整部分優撫對象生活補助

2016-10-10 10:31 來源: 江西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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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8日,記者從省財政廳了解到,經省政府同意,我省從2016年1月1日起,調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遺屬和老紅軍、抗戰離休幹部配偶生活補助計發辦法及標準。

本次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遺屬生活補助標準為:一是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後,其無固定收入的遺屬補助標準為全省城市低保標準的110%;因公死亡後,其無固定收入的遺屬補助標準為全省城市低保標準的120%。已參加工傷保險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公死亡後,其遺屬生活補助按工傷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二是機關事業單位抗日戰爭、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幹部去世後,其無固定收入的配偶補助標準為全省城市低保標準的160%;1937年7月6日及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紅軍、老幹部去世後,其無固定收入的配偶補助標準為全省城市低保標準的180%。

部分老紅軍、抗戰離休幹部配偶生活補助範圍為:新中國成立前參加革命,因照顧老紅軍、抗戰離休幹部身體及家庭困難等原因,經組織批准于1952年至1955年間復員、退伍的老紅軍、抗戰離休幹部配偶。其標準為:配偶本人屬解放戰爭時期(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參加革命的,補助標準為全省城市低保標準的230%;配偶本人屬抗戰時期(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參加革命的,補助標準為全省城市低保標準的260%。(記者林雍)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于士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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