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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等15部門關於印發《股權眾籌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2016-10-13 16:55 來源: 證監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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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 中央宣傳部 中央維穩辦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財政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中國人民銀行 工商總局 國務院法制辦 國家網信辦 國家信訪局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於印發《股權眾籌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證監發〔2016〕2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

《股權眾籌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已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證監會 中央宣傳部 中央維穩辦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財政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中國人民銀行 工商總局 國務院法制辦 國家網信辦
國家信訪局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2016年4月14日

股權眾籌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

股權眾籌融資具有公開、小額、大眾的特徵,涉及社會公共利益和經濟金融安全,必須依法監管。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根據《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和《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標和原則

(一)工作目標

規範互聯網股權融資行為,懲治通過互聯網從事非法發行證券、非法集資等非法金融活動,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建立和完善長效機制,實現規範與發展並舉、創新與防範風險並重,為股權眾籌融資試點創造良好環境,切實發揮互聯網股權融資支持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積極作用。一是通過全覆蓋的集中排查,全面掌握互聯網股權融資現狀。對排查中發現並確認的問題,依法依規責令整改;對有關機構和個人逾期不改或整改不力的,予以嚴肅處理。二是集中力量查處一批涉及互聯網股權融資的非法金融活動案件,依法嚴肅處理涉案機構和人員,對典型案件予以曝光,對不法分子起到震懾作用。三是加大有關政策法規的宣傳解讀,使投資者和互聯網股權融資從業機構及人員了解和掌握有關規定,增強依法經營、審慎投資的意識。四是進一步健全法規制度,完善監管長效機制,為互聯網股權融資健康發展創造有利條件。

(二)工作原則

高度重視,加強協作。各有關部門、各省級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視,加強組織領導,完善工作機制,堅持部門與地方條塊聯動、協作配合。

週密部署,全面排查。結合互聯網股權融資的特點,擬定具體方案,精心組織實施,全面排查和糾正違法違規行為,落實證券法等法律法規和《指導意見》的相關要求。

突出重點,集中整治。既要堅持問題導向,對當前存在的突出問題開展重點整治,有力打擊各類非法證券活動及非法集資行為;又要集中整治不規範行為,消除風險隱患,實現風險有效整治和監管全面覆蓋。

積極穩妥,講究策略。講究方式方法,把握力度節奏,妥善化解存量風險,有效控制增量風險,防範風險蔓延和疊加,切實管控好整治過程中産生的風險,嚴守不發生系統性區域性金融風險的底線。

近遠結合,注重實效。既要立足當前,切實防範化解互聯網股權融資領域存在的風險,對違法違規行為形成有效震懾;又要著眼長遠,以專項整治為契機,及時總結提煉經驗,建立健全互聯網股權融資長效監管機制。

二、整治重點和要求

(一)整治重點

一是互聯網股權融資平臺(以下簡稱平臺)以“股權眾籌”等名義從事股權融資業務。

二是平臺以“股權眾籌”名義募集私募股權投資基金。

三是平臺上的融資者未經批准,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發行股票。

四是平臺通過虛構或誇大平臺實力、融資項目信息和回報等方法,進行虛假宣傳,誤導投資者。

五是平臺上的融資者欺詐發行股票等金融産品。

六是平臺及其工作人員挪用或佔用投資者資金。

七是平臺和房地産開發企業、房地産仲介機構以“股權眾籌”名義從事非法集資活動。

八是證券公司、基金公司和期貨公司等持牌金融機構與互聯網企業合作,違法違規開展業務。

(二)工作要求

1.明確界限。平臺及平臺上的融資者進行互聯網股權融資,嚴禁從事以下活動:

一是擅自公開發行股票。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股票或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後股東累計超過200人的,為公開發行,應依法報經證監會核準。未經核準擅自發行的,屬於非法發行股票。

二是變相公開發行股票。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後股東累計不超過200人的,為非公開發行。非公開發行股票及其股權轉讓,不得採用廣告、公告、廣播、電話、傳真、信函、推介會、説明會、網絡、短信、公開勸誘等公開方式或變相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發行,不得通過手機APP、微信公眾號、QQ群和微信群等方式進行宣傳推介。嚴禁任何公司股東自行或委託他人以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轉讓股票。向特定對象轉讓股票,未依法報經證監會核準的,股票轉讓後公司股東累計不得超過200人。

三是非法開展私募基金管理業務。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向合格投資者之外的單位和個人募集資金,不得變相亂集資,不得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不得通過分拆、分期、與資産管理計劃嵌套等方式變相增加投資者數量,合格投資者累計不得超過200人,合格投資者的標準應當符合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

四是非法經營證券業務。股票承銷、經紀(代理買賣)、證券投資諮詢等證券業務由證監會依法批准設立的證券機構經營,未經證監會批准,其他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經營證券業務,不得向投資人提供購買建議。

五是對金融産品和業務進行虛假違法廣告宣傳。平臺及融資者發佈的信息應當真實準確,不得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不得虛構項目誤導或欺詐投資者,不得進行虛假陳述和誤導性宣傳。宣傳內容涉及的事項需要經有權部門許可的,應當與許可的內容相符合。

六是挪用或佔用投資者資金。根據《指導意見》,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應當嚴格落實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對客戶資金進行管理和監督,實現客戶資金與自身資金分賬管理,平臺應嚴格落實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平臺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投資者資金非法佔為己有,或挪用歸個人使用、借貸給他人、進行營利或非法活動。

此外,對於證券公司、基金公司和期貨公司等持牌金融機構與互聯網企業合作開展業務的情況進行排查,持牌金融機構不得與未取得相應業務資質的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開展合作,持牌金融機構與互聯網企業合作開展業務不得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不得通過互聯網跨界開展金融活動進行監管套利。

2.分類處置。對於整治中發現以“股權眾籌”等名義從事股權融資業務或募集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積極予以規範。發現涉嫌非法發行股票或非法從事證券活動的,按照打擊非法證券活動工作機制予以查處。發現涉嫌非法集資的,按照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機制予以查處。發現存在虛假陳述或誤導性宣傳行為的,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發現發佈的網絡信息內容違反相關規定的,按照互聯網信息管理規定予以處理。發現挪用或佔用投資者資金、欺詐發行等涉嫌犯罪行為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查處違法違規行為過程中,要區別情況,分類處理。對違法情節輕微、主動整改、有效控制風險、積極消除危害後果的,依法從輕處理;對違法情節嚴重、拒不配合整改、提供虛假情況或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從重處罰。

三、職責分工

證監會是股權眾籌風險專項整治工作的牽頭部門,成立股權眾籌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牽頭制定股權眾籌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指導、協調、督促開展專項整治工作,做好專項整治工作總結,匯總提出長效機制建設意見。

各省級人民政府按整治方案要求,組織開展本地區專項整治,建立風險事件應急制度和處理預案,做好本地區維穩工作,防範處置風險的風險。建立互聯網股權融資違法違規行為有獎舉報制度,鼓勵廣大群眾積極舉報互聯網股權融資風險專項整治範圍內的違法違規行為;對舉報情況進行核查,對提供重要線索或為偵破案件提供重大幫助的舉報人予以獎勵。

在省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省金融辦(局)與證監會省級派出機構共同牽頭負責本地區分領域整治工作,共同承擔分領域整治任務。

四、時間進度

按照摸底排查、清理整頓、督查和評估、驗收和總結四個步驟,穩步推進股權眾籌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具體要求和時間進度按照《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要求進行,即摸底排查工作于2016年7月底前完成,清理整頓工作于2016年11月底前完成,督查和評估工作于2016年11月底前完成,驗收和總結工作于2017年1月底前完成。

五、其他事項

按照邊整治、邊研究、邊總結、邊完善的總體思路,通過專項整治工作著力解決目前互聯網股權融資領域面臨的突出問題,建章立制,彌補立法空白。

對互聯網非公開股權融資,結合其業務特點和規範引導的客觀要求,證監會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並擇機出臺指導意見,劃清監管邊界,明確政策底線。

對股權眾籌融資試點,證監會會同有關部門繼續做好試點各項準備工作,根據國務院統一部署,適時發佈股權眾籌融資試點監管規則,啟動試點。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劉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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