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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監會關於印發《京津冀保險公司分支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備案管理試點辦法》及開展試點工作的通知

2016-10-28 10:33 來源: 保監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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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京津冀保險公司分支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備案管理試點辦法》及開展試點工作的通知

北京、天津、河北保監局:

為促進保險業高管人員有序流動,推動京津冀保險市場協同發展和一體化進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國保監會關於保險業服務京津冀協同發展的指導意見》,我會制定了《京津冀保險公司分支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備案管理試點辦法》(以下簡稱《試點辦法》),並決定在北京、天津和河北三地開展保險公司分支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備案管理試點。現將《試點辦法》印發給你們,並就試點的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試點辦法》的適用範圍僅限于北京、天津和河北三地。

二、北京、天津和河北保監局(以下簡稱試點保監局)應充分認識京津冀保險市場一體化試點的重要性,對試點工作高度重視,認真組織,抓緊落實,確保試點工作取得實效。

三、在試點過程中,試點保監局要健全備案管理制度,強化事中事後監管,確保當地保險市場規範、有序、安全運行。同時,積極加強溝通協調、密切協作配合,形成監管合力,穩步推進各項試點,切實守住風險底線。

四、在試點過程中,試點保監局可向保監會提出對《試點辦法》的進一步修改完善意見以及關於試點的相關建議。

中國保監會
2016年10月24日

京津冀保險公司分支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備案管理試點辦法

第一條  為簡化京津冀保險公司分支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行政審批程序,促進高管人員有序流動,根據《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和《中國保監會關於保險業服務京津冀協同發展的指導意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已取得任職資格的保險公司分支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在京津冀區域跨省市跨公司調任同類型保險公司的同級或下級分支機構,實施備案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保險公司分支機構,是指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在京津冀區域內依法設立的保險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和營業部,但中資再保險公司分公司、境外保險公司分公司、專屬機構除外。

第四條  按照本辦法備案管理的保險公司分支機構高級管理人員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符合《規定》確定的保險公司分支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範圍和相關任職資格要求;

(二)已取得保險公司分支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且備案前2年內曾在京津冀區域內保險公司分支機構擔任相應職務。

第五條  高級管理人員由於被撤職、開除等原因由原保險機構離職的,或對原保險機構違法違規經營行為、重大決策失誤負有主要責任的,應由調入保險機構重新提出任職資格核準申請。

第六條  省級分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備案,應由其總公司作為備案機構。省級分公司以下級別保險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備案,應由其省級分公司作為備案機構。

第七條  備案機構應于作出高級管理人員任命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通過中國保監會電子文件傳輸系統向調入機構所在省(市)的保監局報送下列備案材料,同時提交一份紙質原件(未開通傳輸系統的備案機構,可通過光盤報送電子版備案材料):

(一)京津冀保險公司分支機構高管人員任職資格備案表(見附件1);

(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批復複印件;

(三)所屬保險機構印發的任職文件;

(四)所屬保險機構與該高級管理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簽章頁複印件;

(五)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備案機構應當如實提交前款規定的備案材料。備案機構以及擬備案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第八條  接受備案的保監局自收到備案材料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工作。

不符合備案要求的,接受備案的保監局應自收到備案材料起1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備案機構。備案機構應自收到書面通知起5個工作日內,補正備案材料或對相關情況做出書面説明。

第九條  高級管理人員存在頻繁更換保險公司任職情況的,備案機構應在提交備案材料時,一併提交由其本人做出的2年內工作情況以及更換任職原因的書面説明。

第十條  接受備案的保監局可向備案高級管理人員原任職機構所在省(市)的保監局核實其任職、接受行政處罰等相關情況。

第十一條  按照備案制任職的京津冀區域內的保險公司分支機構高級管理人員,調往區域外保險機構任職的,仍需按照中國保監會相關行政許可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附件:1.京津冀保險公司分支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備案表

保監發94號附件1

2.京津冀保險公司分支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備案材料收件回執

保監發94號附件2

3.京津冀保險公司分支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備案材料補正通知書

保監發94號附件3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朱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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