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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關於推進價格機制改革的實施意見

2016-11-07 10:57 來源: 雲南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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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雲南省委 雲南省人民政府
關於推進價格機制改革的實施意見

為全面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推進價格機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28號)精神,加快完善主要由市場決定價格機制,推動價格改革向縱深發展,結合我省實際,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全面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和考察雲南重要講話精神,牢固樹立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部署要求,圍繞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結合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降低實體經濟運行成本,進一步解放思想、開拓創新、轉變職能、簡政放權,全面深化價格機制改革,最大限度縮小政府定價範圍,完善價格形成機制;最大程度規範政府定價行為,完善政府定價機制;最大力度加強市場價格監管和反壟斷執法,健全價格監管機制,為經濟社會發展營造良好價格環境。

(二)基本原則

堅持市場決定、放管結合。正確處理政府和市場關係,凡是能由市場形成價格的都交給市場。強化事中事後監管,健全政府定價機制,嚴格規範政府定價行為;健全市場價格監管機制,維護市場秩序。

堅持改革創新、服務發展。在價格形成機制、重點領域價格改革、調控體系、監管方式上探索創新,鼓勵具備條件的領域或地區先試先行,推動價格管理由直接定價向規範價格行為、營造良好價格環境、服務宏觀調控轉變,充分發揮價格杠桿作用,促進經濟發展和結構轉型升級。

堅持統籌兼顧、穩步推進。統籌兼顧行業上下游、經濟效率和社會公平、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等關係,價格改革要與財政投入、收入分配、社會保障、行業管理體制等改革相協調,增強改革的系統性、整體性和協同性,把握好時機、節奏和力度,切實防範各類風險,強化跟蹤評估,確保平穩有序。

堅持民生導向、兜住底線。牢固樹立底線思維,注重區分基本與非基本需求,充分考慮社會承受能力,始終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為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在制定涉及民生的價格政策時,要完善配套措施,確保民生安定。

(三)主要目標

到2017年,競爭性領域和環節價格基本放開,政府定價範圍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業、公益性服務、網絡型自然壟斷環節,市場價格形成機制、政府定價機制、市場價格監管機制基本建立。到2020年,競爭性領域和環節價格全面放開,市場決定價格機制更為完善,科學、規範、透明的政府定價機制和市場價格監管機制更加健全。

二、推進重點領域價格改革,著力完善市場價格形成機制

充分發揮市場決定價格的作用,深化電力、醫療服務、教育等重點領域價格改革,結合加快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完善市場價格形成機制,促進經濟發展和結構轉型升級。

(四)推進電力價格改革。按照“管住中間、放開兩頭”的總體思路,建立獨立的輸配電價體系,競爭性環節電價由市場形成。鼓勵電力用戶與發電企業積極參與市場化交易,上網電價和銷售電價按照自願協商、市場競價等方式自主確定,促進市場主體多形式、多元化競爭,有效降低企業和社會用電成本,保持我省水電低價競爭優勢。2016年,合理核定雲南電網、保山和文山電網首個監管週期(2016—2018年)分電壓等級輸配電價水平,形成規則明晰、水平合理、監管有力、科學透明的獨立輸配電價體系,為電力市場化改革奠定基礎;從2016年起,雲南電網大工業用戶(即受電變壓器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全面參與市場化交易,電網企業通過同步開展優化用電服務、提高用電負荷率等方式,降低基本電費支出,力爭通過電力市場化改革,使企業用電價格平均每千瓦時降低0.13元以上,其中220千伏大工業用電價格每千瓦時降低0.16元。2017年,根據電力體制改革和電力市場建設進程,分步實現公益性以外的上網及銷售電價由市場形成,並穩妥處理和逐步減少交叉補貼,還原電力商品屬性。將電價體系相對獨立的迪慶、文山、保山、德宏、怒江、麗江、臨滄等7個州(市)上網電價、銷售電價定價權授權當地政府,探索建立區域性電價形成機制,促進當地水電資源與區域經濟發展的有機融合。

(五)推進醫藥價格改革。推進公立醫療機構醫療服務價格管理方式改革,實行分類管理。對基本醫療服務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對市場競爭比較充分、個性化需求比較強的醫療服務價格逐步放開,實行市場調節價,由醫療機構自主制定。圍繞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總體目標,按照“總量控制、結構調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則,合理調整公立醫療機構基本醫療服務價格,提高體現醫務人員技術勞務價值的診查、手術、治療、康復、護理以及中醫特色服務類項目價格,降低利用大型儀器設備開展的檢查治療和檢驗類項目價格,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結構變化為基礎的價格動態調整機制。同步強化價格、醫保等有關政策銜接,確保醫療機構良性運行、醫保基金可承受、群眾負擔總體不增加。對納入基本醫保基金支付並實行市場調節價的醫療服務,由醫保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談判合理確定支付標準。到2020年,基本理順醫療服務比價關係,形成有利於分級診療的梯次價格體系,建立新型醫療服務價格管理體制。除麻醉和第一類精神藥品外,取消藥品政府定價,藥品價格由市場形成。配合公立醫院改革,取消15%的藥品加成;取消低價藥品清單審查制度,凡日均費用符合國家低價藥品標準的,可直接挂網採購,價格由交易雙方協商形成,確保低價藥品市場供應。進一步完善藥品集中採購制度,落實國家談判、定點生産等藥品分類採購的價格機制與政策,強化醫保與招標政策的銜接配合,充分發揮醫保控費作用,引導各類市場主體有序競爭,促進藥品價格合理形成,著力降低癌症、心腦血管、肝炎等大病慢性病藥品價格,減輕患者不合理負擔。建立藥品價格監測體系,對價格變動頻繁、變動幅度較大的藥品,適時啟動價格調查,抑制藥品價格不合理上漲,規範藥品市場價格行為。

(六)推進教育收費改革。對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學生免收學雜費,公辦幼兒園、高中(含中職)、高等學校收費實行政府定價管理,保障公民依法享有受教育的權利,促進教育公平。支持公辦高校轉型發展,與企業、科研機構開展聯合辦學,激發學校和社會的辦學活力,為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提供應用型人才。民辦教育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由辦學機構自主定價,鼓勵社會資本進入民辦教育領域,促進民辦教育發展。

(七)推進旅遊景區價格改革。對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旅遊景區門票價格及景區內公共交通運輸服務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並按照景區等級實行分級管理。對非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旅遊景區門票及景區內服務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由經營者自主制定。旅遊景區門票調價週期不得低於3年,調價幅度按照國家規定執行,保持景區門票價格相對穩定。旅遊景區不得隨意設卡收費,必須嚴格落實明碼標價制度,在售票窗口和服務場所的顯著位置設立固定的價格公示欄,將門票價格、服務內容、收費依據、優惠措施、投訴舉報電話等向遊客進行公示,嚴禁收取標價以外的費用。各級政府應加大對公益性城市公園的投入,並向公眾免費開放,少數暫不具備免費開放條件的應實行低票價。從2016年起,旅遊行業主管部門要定期公佈旅遊景區A級名單和服務標準,價格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公佈納入政府定價管理的旅遊景區門票價格。加強旅遊行業監管,發揮旅遊行業協會指導、自律作用,嚴禁不正當競爭、限制競爭、區域性和行政性壟斷等行為,堅決整治旅行社以零負團費招攬遊客,以及旅遊市場中的價格欺詐、價格歧視和價格壟斷等擾亂旅遊市場的行為,維護雲南旅遊形象,促進旅遊産業健康發展。

(八)推進交通運輸價格改革。從2016年起,放開地方鐵路客貨運輸價格及服務收費,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地方鐵路建設;落實國家深化鐵路價格改革有關要求,放開鐵路競爭性領域價格。完善道路客運班線行政許可管理,2017年,試點放開省際班線和具備競爭條件的省內班線客運價格,放開汽車客運站、港口的競爭性服務價格。完善出租汽車經營權準入管理體制,健全出租汽車運價形成機制。建立完善主要由市場決定價格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形成機制,除少數具有自然壟斷經營和公益性特徵的停車設施服務收費納入政府定價管理外,對具備競爭條件和社會資本投資建設的停車設施服務收費,由經營者自主定價。加快推行不同區域、不同位置、不同車型、不同時段停車服務差別化收費,提高停車資源利用效率。

(九)推進節能環保價格改革。發揮價格杠桿作用促進節能減排,繼續實施燃煤發電機組脫硫、脫硝、除塵和超低排放價格政策,加大對環保電價政策的監管力度;根據電力供需形勢,不斷完善風電、太陽能光伏、生物質發電等可再生能源價格政策;進一步完善對高耗能、産能過剩行業的差別電價政策,對國家限制、淘汰類企業,不得參與電力市場化交易,加快淘汰落後産能,促進産業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完善環境資源價格形成機制,按照“污染付費、公平負擔、補償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則,完善城鎮垃圾和危險廢棄物處理收費制度;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對企業污染治理設施由第三方運營的,實行排污收費優惠政策;到2020年,建立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制度,運用市場手段引導企業主動治污減排;2016年年底前,州(市)政府所在地和設市城市污水處理收費標準原則上每立方米應調整至居民不低於0.95元、非居民不低於1.40元,縣城、重點建制鎮原則上每立方米應調整至居民不低於0.85元、非居民不低於1.20元;合理提高水資源費徵收標準,落實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資源有償使用和生態補償制度,完善涉及水土保持、礦山、草原植被、森林植被、湖泊等資源有償使用和生態補償收費政策。

三、嚴格規範政府定價行為,著力健全政府定價機制

(十)推進政府定價項目清單化。嚴格實施《雲南省定價目錄》,將政府定價納入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確保目錄之外無定價權。定價目錄實行動態管理,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項目自動進入定價目錄,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實行市場調節價的項目自動退出定價目錄;定期評估價格機制改革成效、市場競爭程度,適時調整具體定價項目。各州(市)、縣(市、區)政府根據《雲南省定價目錄》授權的定價項目和具體適用範圍,2016年年底前,公佈本級政府定價項目清單。省級授權州(市)、縣(市、區)管理的定價項目,對在本行政區域內已具備充分競爭條件的,可按照程序報批後實行市場調節價管理。

(十一)規範政府定價程序。完善政府制定價格行為規則,進一步規範政府定價程序。對納入政府定價目錄的項目,要將成本調查監審作為制定和調整價格的重要程序,建立健全價格動態調整機制。完善政府定價過程中的公眾參與、合法性審查、專家論證、風險評估、集體討論決定等制度,落實政務公開制度,主動接受社會監督,有效約束政府定價行為,保證定價程序依法、依規、公開、透明。積極探索第三方提出定調價方案建議、參與價格聽證。建立重大價格決策評估制度,引入第三方對重大價格政策的實施情況、效果及問題進行評估。

(十二)加強成本監審和成本信息公開。制定完善政府定價商品和服務的成本監審辦法,規範定價成本構成項目和核算方法。對納入政府定價目錄的項目,嚴格開展定期成本監審、跟蹤調查、事後評估,促進經營者建立健全成本核算與約束機制。探索引入第三方參與成本監審工作。建立健全成本公開制度,在制定和調整公用事業和公益性服務價格時,逐步推行經營者成本公開、成本監審過程公開、成本監審結論公開。同時,加強成本調查監審信息化建設,建立完善成本調查監審數據庫。

四、強化市場監管和反壟斷執法,著力健全市場價格監管機制

(十三)加快建立公平競爭的市場體系。加快建立競爭政策與産業、投資等政策的協調機制,實施公平競爭審查制度,促進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建設。全面清理涉及市場準入、經營行為規範的規範性文件,廢除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各種規定和做法。深入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對行政許可項目,不得在法律法規之外增設門檻和其他附加條件。加快有關行業管理體制改革,創造公平競爭的條件,對實行資質管理的服務項目,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強制指定服務機構,也不得限制服務機構數量;不得在市場準入中設定歧視性準入條件及收費項目、規定。

(十四)健全市場價格行為規則。在經營者自主定價領域,要確保經營者依法享有自主定價權,防止不當干預。探索建立行業競爭程度評價體系,實行分類管理。對競爭不充分、交易雙方地位不對等、市場信息不對稱的領域,要完善價格監管制度,制定相應議價規則,建立信息公開制度,促進公平交易,引導經營者價格行為;對競爭充分的領域,要制定價格行為規範和指南,嚴禁限制競爭、價格欺詐、價格歧視、串通操縱市場等妨礙公平競爭的行為,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對經濟社會影響重大特別是涉及民生的商品和服務,規範首次定價、調價的行為,完善監管辦法,引導經營者合理定價。探索行業明碼標價規則,完善餐飲、酒店、停車、物業服務、景區門票等明碼標價制度,固定經營場所的明碼標價率達到100%。

(十五)加強市場價格監管。創新市場價格監管方式,有效預防、依法制止和查處各類價格違法行為。2016年,建立價格行政執法上下聯動機制,提高監管效能。強化基層價格執法機構的屬地責任,到2017年,基本建立網格化市場價格監管機制。堅持日常監管和專項檢查相結合,對政府定價的項目,要加強對經營者執行價格政策的行為監管;對放開的商品和服務價格,依法對其價格行為、信息披露進行監管。完善市場巡查制度,重點規範涉及民生領域的價格行為,嚴厲查處價格欺詐、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等價格違法行為。加強對互聯網電子商務等新領域的價格監管。完善價格監管職能,加強事前監管,健全價格行為提醒告誡制度,開展價格法律法規及政策服務,引導和督促經營者建立健全內部價格管理制度,促進經營者價格自律;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建立市場價格違法案件公開通報制度,對典型案件予以公開曝光。

(十六)強化反壟斷執法。密切關注壟斷行為多發易發領域,對涉嫌壟斷行為及時啟動反壟斷調查;著力查處實施損害競爭、損害消費者權益的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和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等壟斷行為,依法公佈處理決定,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建立健全壟斷案件線索收集機制,拓寬案件線索來源,積極探索省級價格主管部門主導,州(市)價格主管部門協同配合的反壟斷工作機制。

(十七)完善價格社會監督體系。完善“12358”價格舉報管理信息系統,暢通群眾價格維權渠道,提高價格舉報快速受理和查處能力。加強舉報數據分析,定期發佈分析報告,警示經營者,提醒消費者。完善社會監督網絡,逐步建立街道、社區、鄉鎮、村等社會價格監督隊伍,鼓勵和支持新聞媒體積極參與價格輿論監督。依託社會信用體系,加快推進價格誠信建設,到2017年,初步建立經營者價格信用檔案,實行價格失信者“黑名單”制度,對價格欺詐、價格串通、價格壟斷等價格違法行為,以及不按照規定配合價格監測、成本調查監審的經營者,記入價格信用檔案,並向社會公佈。

五、保障措施

價格工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社會關注度高,必須強化責任落實,科學制定方案,完善配套措施,做好輿論引導,為加快完善主要由市場決定價格機制提供有力保障。

(十八)強化責任落實。各地區各部門要充分認識加快完善主要由市場決定價格機制的重要性、緊迫性和艱巨性,統一思想、形成合力,以敢啃硬骨頭精神打好攻堅戰,要制定工作方案,做好重大改革政策出臺的風險評估,細化措施、落實責任,做到放得開,管得住;放得下,接得住;交得出,管得好。省級價格主管部門要發揮牽頭協調作用,建立各部門協同聯動機制,及時研究解決價格改革中的重大問題;定價部門要嚴格按照定價權限,切實履行定價職責;州(市)、縣(市、區)政府要高度負責,承接好省級授權定價項目,統籌好本地區價格改革工作;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要切實推進行業管理體制改革,明確時間表和路線圖,確保價格機制改革順利推進。省政府將不定期對推進價格機制改革的情況進行督查,對不履行職責、不落實責任的州(市)和部門,限期整改並追究有關責任。

(十九)健全價格法制。結合價格改革、調控和監管工作實際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修訂進程,加快修訂《雲南省價格管理條例》《雲南省政府制定價格聽證辦法實施細則》《雲南省價格聽證目錄》等有關法規規章及政策文件。及時清理和廢止不利於市場形成價格機制的行業管理規定。加快制定或修訂政府定價行為規則、市場價格行為規範以及價格聽證、成本監審、價格監測、價格認定等規章、制度,全面推進依法治價。

(二十)強化能力建設。加強價格系統特別是基層隊伍建設,調整充實人員,夯實工作基礎,提升價格監測預警、成本調查監審、價格調控、市場價格監管和反壟斷執法、價格服務、價格認定工作水平。大力推進價格信息化平臺建設,充分利用信息網絡技術,推進在線實時監管服務。建立專家庫,鼓勵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及行業組織建立價格研究中心,提升科學決策水平。建立健全機構權威、法律完備、機制完善、執行有力的價格監管體系,整合反壟斷執法主體和力量,集中執法權,打造學法、懂法又熟知信息化技術手段的價格行政執法隊伍,提高執法能力。

(二十一)營造良好氛圍。健全重大價格政策信息公開制度,加大對價格改革政策的研究、制定、出臺、實施等的宣傳報道力度。加強與媒體的合作,準確闡述價格政策,及時回應社會關切,講好“價格改革故事”,傳遞有利於加快完善主要由市場決定價格機制、推動經濟轉型升級的好聲音和正能量,廣泛凝聚社會共識,為深化價格改革營造良好輿論氛圍。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劉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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