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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部門關於做好公路建設項目聯合委託評估
及相關工作的通知

2016-11-11 15:55 來源: 發展改革委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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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關於做好公路建設項目聯合委託評估及相關工作的通知
發改辦基礎[2016]219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交通運輸廳(局、委):

為貫徹落實“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加快推進高速公路審批制度改革,進一步完善委託評估工作,根據國務院常務會議關於高速公路審批改革的有關意見,國家發展改革委、交通運輸部對公路建設項目聯合開展委託評估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聯合評估範圍

(一)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或核報國務院審批的公路建設項目。

(二)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或核報國務院核準的公路建設項目。

二、項目報送程序

(一)項目單位編制完成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申請報告,待項目審批、核準所需前置性文件齊備後,由項目所在地發展改革部門將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申請報告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抄送交通運輸部。

(二)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交通運輸部聯合開展委託評估。

(三)諮詢評估單位開展諮詢評估,並將諮詢評估報告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交通運輸部。

(四)交通運輸部根據諮詢評估報告,在規定時限內形成行業審查意見,送國家發展改革委。

(五)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相關要求在規定時限內完成審批或核準手續。

三、聯合委託評估

(一)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交通運輸部對報送項目進行審核,重點審查是否符合有關規劃、審批權限和前置性文件是否齊備、項目相關主體及法人代表是否被列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相關失信“黑名單”中。對不符合有關要求的項目,予以退回。

(二)國家發展改革委商交通運輸部,選取評估機構,並確定評估重點,印發委託評估函。選取原則為兩部門評估機構名單中的單位按順序交替選取。

(三)特別重大的項目,國家發展改革委、交通運輸部協商一致後,可分別開展評估。

(四)承擔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申請報告編制任務的評估機構,不得承擔同一事項的諮詢評估任務。承擔諮詢評估任務的評估機構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申請報告編制單位、項目業主單位之間不得存在控股、管理關係或者負責人為同一人等重大關聯關係。

(五)聯合委託的諮詢評估費用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和交通運輸部按選取的評估機構分別承擔。

四、評估機構資質

(一)國家發展改革委、交通運輸部對評估機構名單實行互認制。列入兩部門公路專業評估機構名單的單位,均可承擔聯合委託的諮詢評估任務。

(二)國家發展改革委、交通運輸部受理對評估機構的舉報、投訴,並組織或委託有關機構進行檢查核實,對查實的問題按照規定進行處理。國家發展改革委將對違法違規行為建立失信記錄,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五、評估工作要求

(一)評估機構應按照有關規定,根據委託評估重點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獨立、公正、科學地開展評估工作。

(二)諮詢評估報告要重點突出、數據翔實、結論明確,重大分歧意見應在諮詢評估報告中全面、如實反映,並有結論性意見。

(三)諮詢評估單位應在規定時限內向國家發展改革委、交通運輸部報送諮詢評估報告。因特殊情況確實難以在規定時限內完成的,應在規定時限到期日之前的5個工作日前,向國家發展改革委、交通運輸部書面報告有關情況,徵得書面同意後,應在國家發展改革委批准的延期時限內完成評估任務。

請省級發展改革部門、交通運輸部門參照本通知要求,抓緊研究制定本地區公路項目聯合委託評估的措施和辦法,並嚴格按照上述要求,加強溝通、密切配合,做好項目前期工作,及時反映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國家發展改革委、交通運輸部將完善監督、管理和協調機制,進一步做好項目審批、核準工作。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2016年10月18日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劉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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