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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對6宗案件作出行政處罰

2016-11-18 18:56 來源: 證監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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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證監會依法對6宗案件作出行政處罰,其中包括:3宗操縱市場案,2宗內幕交易案,1宗仲介機構未勤勉盡責案。

3宗操縱市場案中,一是劉增鋮控制使用財通基金公司-工行-銀閏鋮功1號資産管理計劃等7個資産管理計劃賬戶以及“于某梅”等6個個人賬戶,在2014年10月23日通過自買自賣、連續交易,操縱“聚氯乙烯1501”合約價格,虧損約3757萬元。劉增鋮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40條規定,構成《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71條第1款第(1)項、第(3)項所述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的行為。依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71條第1款規定,我會決定對劉增鋮處以50萬元罰款。二是廣州市創勢翔投資有限公司(簡稱創勢翔)在2015年7月17日至8月26日期間,利用其實際控制的“粵財信託—創勢翔盛世”等37個賬戶通過連續交易、開盤虛假申報、尾市拉抬等方式,影響“輝豐股份”“漢纜股份”等6隻股票的股價和交易量。創勢翔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77條第1款第(1)項、第(4)項規定,構成操縱證券市場。依據《證券法》第203條規定,我會決定沒收創勢翔違法所得約2,073.8萬元,並處以約6,221.5萬元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創勢翔董事長兼投資總監黃平給予警告,並處以60萬元罰款;對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創勢翔交易主管張毅給予警告,並處以10萬元罰款。三是任良成在2014年7月4日至8月14日期間,控制、使用其本人及其設立的上海任行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員工和融資方提供的53個證券賬戶,採取連續交易、反向交易等方式交易“龍洲股份”;在2014年4月21日至12月8日期間,通過大宗交易買入“隆基機械”、“三維通信”等16隻股票,在大宗交易日前後盤中通過高價申報、撤銷申報等手段,使股票價格産生較大的漲幅,並於大宗交易日後的次日或幾日內在二級市場賣出。任良成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77條第1款第(1)項、第(4)項規定,構成操縱證券市場。依據《證券法》第203條規定,我會決定沒收任良成違法所得約9,999.4萬元,並處以約19,998.9萬元罰款。

2宗內幕交易案中,一是作為東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東華能源)擬發行股份募集資金這一內幕信息知情人的時任東華能源董事會秘書陳建政,在內幕信息敏感期間內,與王芳多次見面接觸,兩人使用“王芳”賬戶共同交易“東華能源”,共計盈利約57萬元。陳建政、王芳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73條、第76條第1款規定,依據《證券法》第202條規定,廣東證監局決定沒收陳建政、王芳違法所得約57萬元;對陳建政處以約38萬元罰款、對王芳處以約19萬元罰款。二是作為東華能源擬發行股份募集資金這一內幕信息知情人的時任東華能源董事兼副總經理蔡偉,在內幕信息敏感期間內,與蔡建偉(與蔡偉為兄弟關係)多次聯絡,內容涉及東華能源增發融資事項,蔡建偉使用其名下賬戶交易“東華能源”,共計盈利約4.8萬元。上述蔡偉向蔡建偉洩露內幕信息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76條第1款規定;蔡建偉從蔡偉處獲知內幕信息並在內幕信息公開前交易“東華能源”的行為違反《證券法》第73條、第76條第1款規定。依據《證券法》第202條規定,廣東證監局決定對蔡偉處以3萬元罰款;沒收蔡建偉違法所得約4.8萬元,並處以約4.8萬元罰款。

1宗仲介機構未勤勉盡責案中,福建金森林業股份有限公司(簡稱福建金森)在2014年5月,開展了並購福建連城蘭花股份有限公司(簡稱連城蘭花)部分股權的工作,中國中投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簡稱中投證券)係福建金森本次重大資産重組的獨立財務顧問。中投證券在本次重大資産重組立項盡職調查工作中未勤勉盡責,違反了依法制定的業務規則,沒有履行對並購重組活動進行充分、廣泛、合理調查的職責,未取得連城蘭花有關銀行賬戶資金流水;未發現連城蘭花虛構對蔡某其等7家經銷商的銷售業務,虛增營業收入的事實,所出具的文件存在虛假記載。中投證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管理辦法》第19條、第21條第1款,《證券法》第20條第2款、第173條規定,依據《證券法》第223條、第226條第3款規定,我會決定對中投證券責令改正,並處以30萬元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曾新勝、任民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5萬元罰款。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律法規,破壞了市場秩序,必須堅決予以打擊。我會將持續保持執法高壓態勢,嚴厲懲處各類違法違規行為,維護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秩序,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韓昊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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