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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農民確權 為産權賦能

2016-11-26 07:43 來源: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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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讓農村集體資産不再是“鏡中花、水中月”,答案是農村集體産權制度改革。

當前,一系列確權賦能涉及國家、集體、農民之間利益關係的深刻調整。集體經濟成員如何認定?是否保留集體股權?是否對集體資産實行清産核資?這些都要充分發揮農民的主體作用,尊重群眾的選擇和創造,通過民主協商解決矛盾糾紛,確保農民成為改革的參與者和受益者。

賦予集體資産股份權能改革試點,要根據不同權能分類實施。農民對集體資産股份的佔有權和收益權改革應落實到位、全面開展;農民對集體資産股份的有償退出權和繼承權應選擇有條件的地方開展試點;農民對集體資産股份的抵押、擔保權應在制定相關辦法的基礎上慎重開展試點。

在確權賦能的基礎上,要積極培育農村産權市場,引導農村産權規範流轉交易。鋻於確權賦能是個漸進的過程,僅限于試點地區,因此流轉交易要遵從必要約束。同時,適應農村人口流動需要,逐步增強農村集體産權的流動性也是大勢所趨。需要儘快明確農民退出的這些成員權利由誰承接,如何保障流轉交易收益真正惠及集體成員。

此外,還要切實加強農村集體資産和財務的民主監督管理,防止被少數人控制、侵蝕集體資産、侵吞農民利益。為此,要加快建立健全農村集體資産信息化管理平臺,完善農村集體資産臺賬和資産評估制度,加強農村審計監督。(農興)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傅義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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