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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修訂安全生産條例

2016-12-06 10:14 來源: 湖北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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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修訂安全生産條例
設安全總監 鼓勵單位組建應急救援隊伍

安全生産事關人民群眾生命財産安全,事關改革發展環境和社會穩定大局,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的修改以及我省安全生産形勢的變化,修訂《湖北省安全生産條例》成為當務之急。11月28日,《湖北省安全生産條例(修訂草案二審稿)》(以下簡稱修訂草案二審稿)提請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審議。

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初次審議修訂草案時提出,條例應當處理好安全生産和社會安全之間的關係,建立大應急機制應對安全生産事故,並建立有效的社會監督機制,同時還要注意避免與上位法重復,體現地方特色。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充分吸納了這些意見,在修改條例時注重健全安全生産責任體系,完善安全監管機制,規範安全生産及其監督管理工作;正確處理生産經營單位、政府及有關部門、公民及其他社會組織在安全生産工作中的關係,充分發揮各方面作用;重點針對我省安全生産實踐中存在的突出問題作出規定。

修訂草案二審稿規定:湖北省域內的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交通運輸、危險化學品、粉塵涉爆、涉氨製冷、船舶修造等生産經營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總監,擔任分管安全生産的負責人。安全總監有權拒絕執行影響安全生産、可能導致安全生産事故的決定,有權拒絕下達違章生産、冒險作業的指令,並應當向監管部門報告相關情況。

修訂草案二審稿還規定:從業人員離崗六個月以上或換崗的,上崗前應當重新培訓;危險化學品運輸單位應對運輸車輛、船舶全程監控,並與有關部門聯網;煙花爆竹生産經營單位應當建立産品追溯制度,建立相關檔案並留存三年以上。

對於高處作業、有限空間作業、吊裝、建(構)築物拆除等危險作業,修訂草案二審稿擬明確,應有專人進行現場安全管理,並進行風險評估,制定作業方案和應急救援預案,向作業人員書面説明危險因素、作業要求和應急措施等。

為做好事故應急救援,修訂草案二審稿還鼓勵有條件的生産經營單位和社會組織建立應急救援基地或救援隊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補助。在事故調查方面,修訂草案二審稿規定應當組織相關專家參與調查,根據需要,人民檢察院應當派人參加事故調查組。為防止事故調查組工作不力,修訂草案二審稿還規定,安全生産委員會如發現安全生産事故調查處理事實不清、責任不明或者包庇、袒護事故責任人的,應當進行處理。(記者 王馨、通訊員 朱博)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于士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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