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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關於規範網絡遊戲運營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工作的通知

2016-12-07 07:34 來源: 文化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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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關於規範網絡遊戲運營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工作的通知
文市發〔2016〕3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文化廣播電視局,西藏自治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慶市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總隊:

近年來,我國網絡遊戲行業發展迅速,在促進網絡文化市場發展,豐富人民群眾文化娛樂活動,擴大和引導文化消費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網絡遊戲經營單位運營責任不清、變相誘導消費、用戶權益保護不力等問題也日益突出。為進一步規範網絡遊戲市場秩序,保護消費者和企業合法權益,促進網絡遊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網絡遊戲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明確網絡遊戲運營範圍

(一)網絡遊戲運營是指網絡遊戲運營企業以開放網絡遊戲用戶註冊或者提供網絡遊戲下載等方式向公眾提供網絡遊戲産品和服務,並通過向網絡遊戲用戶收費或者以電子商務、廣告、贊助等方式獲取利益的行為。

(二)網絡遊戲運營企業通過開放用戶註冊、開放網絡遊戲收費系統、提供可直接註冊登陸服務器的客戶端軟體等方式開展的網絡遊戲技術測試,屬於網絡遊戲運營。

(三)網絡遊戲運營企業為其他運營企業的網絡遊戲産品提供用戶系統、收費系統、程序下載及宣傳推廣等服務,並參與網絡遊戲運營收益分成,屬於聯合運營行為,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二、規範網絡遊戲虛擬道具發行服務

(四)網絡遊戲運營企業發行的,用戶以法定貨幣直接購買、使用網絡遊戲虛擬貨幣購買或者按一定兌換比例獲得,且具備直接兌換遊戲內其他虛擬道具或者增值服務功能的虛擬道具,按照網絡遊戲虛擬貨幣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五)網絡遊戲運營企業變更網絡遊戲版本、增加虛擬道具種類、調整虛擬道具功能和使用期限,以及舉辦臨時性活動時,應當及時在該遊戲的官方主頁或者遊戲內顯著位置公示所涉及虛擬道具的名稱、功能、定價、兌換比例、有效期限以及相應的贈予、轉讓或者交易方式等信息。

(六)網絡遊戲運營企業採取隨機抽取方式提供虛擬道具和增值服務的,不得要求用戶以直接投入法定貨幣或者網絡遊戲虛擬貨幣的方式參與。網絡遊戲運營企業應當及時在該遊戲的官方網站或者隨機抽取頁面公示可能抽取或者合成的所有虛擬道具和增值服務的名稱、性能、內容、數量及抽取或者合成概率。公示的隨機抽取相關信息應當真實有效。

(七)網絡遊戲運營企業應當在遊戲的官方網站或者遊戲內顯著位置公佈參與用戶的隨機抽取結果,並保存相關記錄以備相關部門查詢,記錄保存時間不得少於90日。公佈隨機抽取結果時,應當採取一定措施保護用戶隱私。

(八)網絡遊戲運營企業以隨機抽取方式提供虛擬道具和增值服務時,應當同時為用戶提供其他虛擬道具兌換、使用網絡遊戲虛擬貨幣直接購買等其他獲得相同性能虛擬道具和增值服務的方式。

(九)網絡遊戲運營企業不得向用戶提供網絡遊戲虛擬貨幣兌換法定貨幣或者實物的服務,但是網絡遊戲運營企業終止提供網絡遊戲産品和服務,以法定貨幣方式或者用戶接受的其它方式退還用戶尚未使用的虛擬貨幣的情況除外。

(十)網絡遊戲運營企業不得向用戶提供虛擬道具兌換法定貨幣的服務,向用戶提供虛擬道具兌換小額實物的,實物內容及價值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三、加強網絡遊戲用戶權益保護

(十一)網絡遊戲運營企業應當要求網絡遊戲用戶使用有效身份證件進行實名註冊,並保存用戶註冊信息;不得為使用遊客模式登陸的網絡遊戲用戶提供遊戲內充值或者消費服務。

(十二)網絡遊戲運營企業應當限定網絡遊戲用戶在單款遊戲內的單次充值金額,並在用戶進行充值或者消費時發送要求用戶確認的信息。確認信息中應當包括充值或者消費的法定貨幣或者虛擬貨幣金額、獲得的虛擬道具或者增值服務的名稱等內容,以及適度娛樂理性消費等提示語。網絡遊戲運營企業應當保存用戶充值及消費等信息記錄不少於180日。

(十三)網絡遊戲運營企業應當嚴格落實“網絡遊戲未成年人家長監護工程”的有關規定。提倡網絡遊戲經營單位在落實“網絡遊戲未成年人家長監護工程”基礎上,設置未成年用戶消費限額,限定未成年用戶遊戲時間,並採取技術措施屏蔽不適宜未成年用戶的場景和功能等。

(十四)網絡遊戲運營企業應當在遊戲內顯著位置標明用戶權益保障聯絡方式。網絡遊戲經營單位在網絡遊戲用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網絡遊戲用戶發生糾紛時,可以要求網絡遊戲用戶出示與所註冊的身份信息相一致的個人有效身份證件。審核真實的,應當協助網絡遊戲用戶進行取證。對經審核真實的實名註冊用戶,網絡遊戲經營單位負有向其依法舉證的責任。

(十五)網絡遊戲運營企業要採取有效措施保護用戶個人信息,防止用戶個人信息洩露、損毀,未經授權不得將用戶信息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企業或者個人提供。

四、加強網絡遊戲運營事中事後監管

(十六)各地文化行政部門和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要充分利用網絡文化市場執法協作機制,對網絡遊戲市場全面實施“雙隨機一公開”監管。要不斷提高網絡遊戲隨機抽查工作水平,對投訴舉報較多的網絡遊戲經營單位,要加大隨機抽查和日常檢查頻次,重點監管。要及時向社會公佈查處結果。

(十七)各地文化行政部門和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要依法加強對網絡遊戲市場的信用監管,按照“誰處罰,誰列入”的原則,將違法違規網絡遊戲經營單位列入黑名單或者警示名單,並會同有關部門實施聯合懲戒,強化對違法違規網絡遊戲經營單位和相關責任人的信用約束。

(十八)各級文化行政部門和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要加強對轄區內網絡遊戲經營單位的指導、服務和培訓工作。省級文化行政部門要組織和指導企業開展政策法規和業務規範培訓,定期檢查企業內容自審和運營規範等相關制度執行情況,及時為網絡遊戲經營單位提供行政指導。

五、嚴肅查處違法違規運營行為

(十九)網絡遊戲運營企業從事本通知第(一)、(二)、(三)項規定的活動,運營未取得批准文號或者逾期未取得備案編號的網絡遊戲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按照《網絡遊戲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予以查處;提供網絡遊戲下載,或者以電子商務、廣告、贊助等方式獲取利益的,按照《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予以查處。

(二十)網絡遊戲運營企業從事本通知第(四)項規定的網絡遊戲虛擬貨幣發行服務的,應當遵守《網絡遊戲管理暫行辦法》第六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的有關規定,違反相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按照《網絡遊戲管理暫行辦法》予以查處。

(二十一)網絡遊戲運營企業違反本通知第(五)、(六)、(七)、(八)項有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按照《網絡遊戲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一條予以查處。

(二十二)網絡遊戲運營企業違反本通知第(九)項有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按照《網絡遊戲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二條予以查處。

(二十三)網絡遊戲運營企業違反本通知第(十)項有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按照《網絡遊戲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條予以查處。

(二十四)網絡遊戲運營企業違反本通知第(十一)項有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按照《網絡遊戲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四條予以查處。

(二十五)網絡遊戲運營企業違反本通知第(十三)項有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按照《網絡遊戲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一條予以查處。

(二十六)網絡遊戲經營單位違反本通知第(十二)、(十四)項有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按照《網絡遊戲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五條予以查處。

本通知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文  化  部
2016年12月1日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韓昊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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