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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新規

2016-12-07 09:07 來源: 廣西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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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和使用管理政策自2016年11月調整後有哪些最新規定?

在我區行政區域內,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比例不得低於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1.5%,達不到該比例的應當繳納殘保金。殘疾人計入單位就業人數應符合條件為: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且實際支付的工資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並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安排1名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1至2級)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3級)的人員就業的,按照安排2名殘疾人就業計算。

用人單位跨地區招用殘疾人的,應當計入所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

調整後殘保金的徵收標準計算公式為:

殘保金年繳納額=(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1.5%-上年用人單位實際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

未安置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殘保金計算公式可簡化為:殘保金年繳納額=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工資總額×1.5%。

用人單位的在職職工人數按照季節性用工應當折算為年平均用工人數。以勞務派遣用工的,計入派遣單位在職職工人數。

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差額人數,以公式計算結果為準,可以不是整數。

用人單位因合理原因導致上年各月在職職工人數差異較大,經用人單位申報、殘保金徵收機關核準,上年在職職工人數為上年實際月份的平均數。

殘保金的申報繳納期限按年計算,可按月平均繳納或按年一次性繳納。用人單位每年1月15日前自行計算上一年殘保金,填寫申報表向主管地稅機關申報繳納,按月繳納的應于每月15日前申報繳納,按年繳納的應于每年6月30日前申報繳納。

2015年1月1日後在工商部門登記註冊、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在職職工總數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型微型企業,可以向殘保金徵收機關申請免繳自註冊登記之日起36個月的殘保金。(顧聞 徐揚)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于士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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