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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健全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責任制

2016-12-09 08:59 來源: 四川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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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續兩年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考核不合格,在一年內取消主要領導幹部、分管領導幹部評先受獎、晉職晉級的資格。這是《四川省健全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責任制實施辦法》的新規定。該《辦法》已經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印發,12月1日起施行。

今年3月,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健全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責任制規定》,對建立健全制度化、規範化、程序化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責任製作出全面規劃設計。我省出臺的《辦法》進一步細化了職責明確、獎懲分明、銜接配套、務實管用的責任體系,層層壓實責任。

《辦法》規定,健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責任制,自上而下層層簽訂目標責任書,每年組織開展不少於一次的專項督促檢查;建立健全定量考核與定性考核相結合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考核評價機制,強化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考核評價結果運用,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實績作為組織評選綜合性榮譽稱號和對領導班子、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評先受獎的重要內容,與業績評定、職務晉陞、獎勵懲處等挂鉤。

對黨政領導班子、領導幹部違反《辦法》或者未能正確履行《辦法》所列職責,《辦法》明確了應當進行責任督導和追究的十種情形,包括發生特別重大刑事案件、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平安建設)考核不合格等。責任督導和追究的方式包括:通報、約談、掛牌督辦、實施一票否決權制、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等。《辦法》規定,對受到掛牌督辦的地方、部門(單位),在掛牌督辦決定作出之日起半年內並在解除掛牌督辦前,取消該地方、部門(單位)評選綜合性榮譽稱號的資格和該地方、部門(單位)主要領導幹部、主管領導幹部、分管領導幹部評先受獎、晉職晉級的資格。若出現受到掛牌督辦後仍未按期完成整治目標,或連續兩年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考核不合格,以及兩次受到掛牌督辦等情形,應當對該地方、部門(單位)實行一票否決,在一年內,取消該地方、部門(單位)評選綜合性榮譽稱號的資格,取消該地方、部門(單位)主要領導幹部、分管領導幹部評先受獎、晉職晉級的資格。(記者 吳憂)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朱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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