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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行政處罰決定書[2016]8號

2016-12-09 14:27 來源: 發展改革委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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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 美敦力(上海)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 (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等法律法規,本機關於2016年4月起依法開展本案反壟斷調查,對當事人在中國境內市場銷售心臟血管、恢復性療法和糖尿病業務領域醫療器械産品過程中,與交易相對人達成並實施壟斷協議的行為進行了調查。期間,本機關開展了現場調查,提取了相關書證和電子數據資料,並對轉售環節的實施價格進行了核查,分析論證了涉案行為對市場競爭和消費者利益的影響,先後十次與當事人會面,就有關問題進行詢問,並充分聽取了當事人的陳述意見。

現查明,當事人至少自2014年起,在中國境內市場與其交易相對人達成並實施了固定向第三人轉售涉案醫療器械産品價格、限定向第三人轉售涉案醫療器械産品最低價格的壟斷協議。本機關於2016年11月30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告知當事人涉嫌違法的事實、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理由和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或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沒有向本機關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沒有要求舉行聽證。本機關的調查情況和處理決定如下:

一、與交易相對人達成了固定轉售價格、限定最低轉售價格的壟斷協議

經查,當事人在中國境內市場銷售涉案産品全部採取了轉售方式,其交易相對人包括平臺商和一級經銷商。2015年5月以來當事人引入平臺商模式,目前平臺商共(略)家,其中(略)平臺商係從一級經銷商轉化而來,平臺商與當事人簽署分銷協議,當事人將涉案産品銷售給平臺商,平臺商將涉案産品轉售給二級經銷商,當事人限制平臺商直接向終端銷售;引入平臺商模式前,其交易相對人為一級經銷商,引入平臺商模式後,目前仍有一級經銷商共(略)家,一級經銷商與當事人簽署經銷協議,當事人將涉案産品銷售給一級經銷商,一級經銷商將涉案産品轉售給二級經銷商或終端。證據顯示,至少自2014年起,當事人通過分銷協議、經銷協議、郵件通知、口頭協商等方式,與交易相對人達成了固定向第三人轉售涉案醫療器械産品價格、限定向第三人轉售涉案醫療器械産品最低價格的壟斷協議。協議內容包括:

(一)直接固定轉售價格。2014年以來,當事人制定涉案産品價格表,列明各銷售環節的價格,併發送給平臺商和經銷商執行。例如,制定了(略)産品的平臺採購價、經銷商採購價和醫院採購價,併發送給了平臺商和經銷商執行;制定了(略)産品價格表,包含平臺商向二級經銷商轉售的二級價格,併發送給平臺商執行。制定了(略)産品詳細的平臺商、經銷商、醫院價格表,併發送給平臺商和經銷商執行。

(二)固定平臺商毛利率。當事人引入平臺商模式後,二級經銷商向平臺商採購涉案産品採用統一價格,固定了平臺商向二級經銷商轉售産品的價格。當事人與平臺商協商後,就平臺商轉售涉案産品的毛利率達成約定,間接固定了涉案産品的轉售價格。例如,對(略)産品,約定毛利率為(略);對(略)産品,二級經銷商先付款後拿貨的約定毛利率為(略),先拿貨後付款的約定毛利率為(略);對(略)産品,約定毛利率為(略)。

(三)限定經銷商最低投標價。當事人在2014年度《經銷協議》中規定:“在任何招投標中,經銷商均應嚴格遵從供貨商的投標指導價,在對供貨商投標指導價作任何變動之前,應獲得供貨商的書面確認。”在2015年度《分銷協議》中規定:“在任何招投標中,分銷商均應向供貨商提供投標價格信息以作備案”。當事人還通過各業務部門的投標管理規定、郵件通知等方式,對經銷商的投標價格進行限定和審批。

(四)限定到醫院的最低售價。當事人制定了各銷售環節的産品價格體系,發送給經銷商執行,其中包含經銷商向醫院轉售的最低價格。例如,設定了(略)産品到醫院的最低售價,並通過郵件發給經銷商;(略)業務部對首次進入某醫院的涉案産品設定最低進院價格,如果經銷商低於該價格銷售,需要重新報當事人審批。

二、實施了固定轉售價格、限定最低轉售價格的壟斷協議

經核實,當事人固定的轉售價格和限定的最低轉售價格在平臺商、經銷商環節得到了實際執行,當事人還通過內部考核、撤銷經銷商低價中標産品、查處低價串貨等措施,進一步促進了壟斷協議的實施。

當事人制定的各銷售環節價格表涵蓋心臟血管業務部、恢復性療法業務部和糖尿病業務部的各項涉案産品。經對心臟血管、恢復性療法和糖尿病等各業務部産品的平臺商和經銷商進行核查,平臺商和經銷商均嚴格執行了當事人固定的涉案産品轉售價格或限定的最低轉售價格。

(略)業務部在對區域經理2016財年的考核中,把區域內經銷商執行最低投標價情況作為考核的重要內容。該部門2015年生效的內部管理文件《(略)投標管理流程與規範》中規定,經銷商就(略)産品投標時“産品報價和價格底線方案需報至(略)大區經理審核”,“經銷商不得擅自調低應標價格或突破價格底線方案”。(略)業務部相關負責人在2015年12月發給銷售經理的“關於地市級招標投標主體及第一負責人的確認”郵件中,強調進行“招標價格的把控”,“共同努力維護好終端價格”,“在價格管控上,絕對要杜絕任何低級錯誤的發生,對於亂投標的經銷商必須中止其經銷權”。2015年12月至2016年2月,在(略)地級市招標,以及(略)一些醫院的招標中,當事人均對經銷商的投標價進行了限定和審批。2015年12月,經銷商低於限定價格參加(略)市(略)家公立醫療機構醫用耗材帶量採購併入圍,當事人最終要求該經銷商撤銷了所有入圍産品。

(略)業務部制定了(略)産品經銷商串貨的處罰規定,經銷商一旦被發現有低價串貨行為,不論金額大小,原則上一律立即取消經銷商資格,或者處以大額罰金,取消經銷商訂單折扣和信用額度。

對於單價較高的(略),醫院或者部分患者向經銷商詢價購買,(略)業務部的相關負責人于2015年4月、9月、10月、12月以及2016年3月,多次向(略)中國銷售團隊群發郵件,要求進行“價格保護”,共同維護市場價格,要求經銷商嚴格按照公司制定的轉售價格進行了報價和銷售。

此外,當事人還採取了限制經銷商轉售商品的銷售對象和銷售區域、禁止經銷商銷售具有競爭關係的其他品牌産品等措施,這些限制措施與縱向價格措施並用,進一步強化了固定轉售價格和限定最低轉售價格的實施效果。

根據當事人提交的財務數據,經核算,2015年度當事人受上述違法行為影響的中國境內市場涉案産品銷售額為29.63億人民幣。

以上事實有調查詢問筆錄、經銷協議、分銷協議、投標管理文件、産品價格表、業務往來郵件、財務報表,以及從平臺商、經銷商處提取的轉售價格數據等證據材料為證。

三、當事人達成並實施的上述壟斷協議排除、限制了市場競爭,損害了消費者利益

當事人在本案中的交易相對人包括平臺商和一級經銷商,且平臺商和一級經銷商均為獨立法人,與美敦力沒有股權、實際控制權等關聯關係。當事人通過與交易相對人達成並實施壟斷協議,固定涉案醫療器械産品的轉售價格、投標價格和到醫院的最低價格,排除、限制了市場競爭,損害了消費者利益。主要表現在:

(一)排除、限制了經銷商之間的價格競爭。高值耗材和可植入醫用設備市場存在較高的技術壁壘,並且廠商主要採取轉售的銷售方式,經銷商之間的公平競爭是促進産品競爭、形成合理市場價格的重要方面。由於當事人嚴格設定了涉案産品各轉售環節的價格或最低價格,與其交易相對人達成並實施了壟斷協議,並且通過限制銷售對象、銷售區域、禁止銷售競爭性産品等措施,進一步強化了固定轉售價格和限定最低轉售價格的效果,排除、限制了經銷商之間的競爭。

(二)限制了醫療器械行業品牌間的競爭。醫療器械作為一種特殊商品,同一种醫療器械在一家醫院銷售的品牌數量比較有限,對大部分醫療器械産品消費者一般只能在醫院購買、使用,消費者在不同品牌之間的選擇空間也極為有限,因此,醫療器械品牌間的競爭並不充分。經綜合分析當事人涉案産品的市場份額、當事人的財力和技術條件等因素,當事人在心臟血管、恢復性療法和糖尿病醫療器械領域處於行業領先位置,當事人限制經銷商通過降低價格等方式與其他品牌經銷商進行競爭,並禁止經銷商銷售其他競爭品牌的産品,進一步擴大了對競爭的限制,阻礙了市場價格機制正常發揮作用。

(三)損害了終端購買者的合法權益和消費者利益。由於當事人限定了相關醫療器械産品的最低轉售價格、投標價格,以及到醫院的最低價格,並且禁止各個轉售環節降低價格,通過各種措施維持醫療器械産品高價,損害了醫院等終端購買者的合法權益,增加了患者的負擔。在消費者直接向經銷商詢價購買某些涉案産品時,當事人要求經銷商進行“價格保護”,排除了消費者以低於限制價格購買涉案産品的機會,損害了消費者利益。

四、本機關處理決定

本機關認為,當事人與其交易相對人就涉案産品達成並實施固定轉售價格和限定最低轉售價格的壟斷協議,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排除、限制了市場競爭,損害了消費者利益,且當事人在多次陳述意見過程中沒有主張、也沒有證明上述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十五條規定的豁免情形和豁免條件,依法應予以處罰。

調查期間,當事人多次陳述意見,承認其涉案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的規定,主動制定整改措施,以減輕違法行為的危害後果,請求依法從輕、減輕處罰。當事人的整改措施包括:全面取消轉售價格限制,允許平臺商直接向終端銷售,不再限制經銷商向跨區消費者進行銷售,在具有市場力量的産品經銷中取消排他銷售限制,修訂經銷協議、招投標管理制度、經銷商管理政策有關規定,加強員工反壟斷合規體系,完善公司反壟斷合規制度。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考慮到當事人違法行為涉及平臺商、經銷商、終端等各個銷售環節,違法程度較深;在嚴格固定轉售價格、限定最低轉售價格的基礎上,同時縱向限制銷售對象和銷售地域,禁止銷售競爭品牌産品,限制措施較為全面;調查中後期較好配合調查,主動進行整改等情節,本機關對當事人作出如下決定:

一、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與交易相對人達成並實施固定向第三人轉售醫療器械産品價格、限定向第三人轉售醫療器械産品最低價格的壟斷協議的違法行為。

二、對當事人處2015年度中國境內市場涉案産品銷售額百分之四的罰款,計人民幣1.1852億元。(大寫:人民幣壹億壹仟捌百伍拾貳萬元整)。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攜本行政處罰決定書將罰款上繳國庫。收款人全稱:(略);賬號:(略);開戶銀行:(略)。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和第(三)項規定,當事人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同時本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如對上述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訴訟期間,本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2016年12月5日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張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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