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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就修訂發行監管問答等答問

2016-12-09 19:31 來源: 證監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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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9日,證監會召開新聞發佈會,新聞發言人張曉軍通報了對3宗案件作出行政處罰的決定,並介紹了關於完善保薦機構稽查立案與行政許可業務挂鉤機制的情況。

1、問:中國證監會今天對《發行監管問答—關於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中止審查的情形》和《發行監管問答—在審首發企業仲介機構被行政處罰、更換等的處理》進行了修訂。請問為什麼要進行修訂?修訂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答:《發行監管問答—關於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中止審查的情形》規定,保薦機構因涉嫌違法違規被行政機關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偵查,尚未結案的,中止審查;《發行監管問答—在審首發企業仲介機構被行政處罰、更換等的處理》規定,在審首發企業,包括已過發審會的企業,更換保薦機構的,一律需要重新履行申報程序。這兩項規定,都屬於審慎性措施,前者意在避免保薦機構執業質量問題波及其他推薦項目,後者意在避免發行人隨意更換保薦機構,弱化保薦機構把關作用。兩項規定的執行,對於傳導監管壓力、提高審核質量發揮了重要作用。

但是,上述兩項規定一方面造成被立案保薦機構推薦的大量無過錯在審企業被中止審查,另一方面該等企業需要通過更換保薦機構“自救”的,又必須重新申報,使無過錯的發行申請人面臨較長的時間成本。由於IPO排隊企業依然較多和我會不斷加大監管執法力度,上述矛盾日漸突出。

近日,我會正在對對涉案仲介機構採取暫不受理和審核措施的施行效果做進一步分析評估,進一步研究增強該等措施的針對性、有效性,以便更好地發揮監管執法措施的作用。按照這一思路,為保護行政許可申請人合法權益與合理預期,我會對上述兩項監管問答進行了進一步優化完善,在不降低保薦機構盡職調查責任和督促保薦機構規範執業的情況下,儘量減少對無過錯發行人的不良影響。根據修訂後的相關監管問答,對於涉案保薦機構承做的在審項目,如已受理原則上不停止審核,但相關保薦機構應當對由其承辦的在審項目是否繼續符合行政許可條件進行審慎的全面復核;除保薦機構因發行人不配合其履行保薦職責或認為發行人不符合發行上市條件而主動終止保薦協議,或發行人非因保薦機構被立案或執業受限而主動與保薦機構終止保薦協議的情形外,在審企業更換保薦機構的,不再重新排隊,但應由新的保薦機構全面履行盡職調查義務,並獨立出具新的保薦意見。保薦機構從事上市公司再融資業務和並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比照處理。

需要特別説明的是,為了繼續保持對保薦機構的監管壓力,讓其為違法違規行為付出代價,對於涉案保薦機構新出具的推薦項目,按照《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相關規定,仍不再受理。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于士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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