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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網絡表演經營要取得許可證
表演者應實名註冊

2016-12-13 19:31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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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12月13日電 為切實加強網絡表演經營活動管理,規範市場秩序,推動網絡表演行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文化部日前制定並印發《網絡表演經營活動管理辦法》。

辦法規定,從事網絡表演經營活動的網絡表演經營單位,應當根據《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向省級文化行政部門申請取得《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許可證的經營範圍應當明確包括網絡表演。網絡表演經營單位應當在其網站主頁的顯著位置標明《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編號。

辦法明確,網絡表演經營單位要加強對表演者的管理。網絡表演經營單位應當要求表演者使用有效身份證件進行實名註冊,並採取面談、錄製通話視頻等有效方式進行核實。

辦法規定,網絡表演經營單位為外國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的表演者開通表演頻道並向公眾提供網絡表演産品的,應當於開通網絡表演頻道前,向文化部提出申請。未經批准,不得為境外表演者開通表演頻道。為境內表演者開通表演頻道的,應當於表演者開展表演活動之日起10日內,將表演頻道信息向文化部備案。

辦法規定,網絡表演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內部巡查監督管理制度,對網絡表演進行實時監管;應當記錄全部網絡表演視頻資料並妥善保存,資料保存時間不得少於60日,並在有關部門依法查詢時予以提供;應當建立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機制,發現本單位所提供的網絡表演含有違法違規內容時,應當立即停止提供服務,保存有關記錄,並立即報告;應當建立健全舉報系統,設置“12318”全國文化市場舉報網站鏈結按鈕。

根據辦法,文化部負責全國網絡表演市場的監督管理,建立統一的網絡表演警示名單、黑名單等信用監管制度,制定併發布網絡表演審核工作指引等標準規範,組織實施全國網絡表演市場隨機抽查工作,對網絡表演內容合法性進行最終認定。各級文化行政部門和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要加強對網絡表演市場的事中事後監管,重點實施“雙隨機一公開”。

辦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劉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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