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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首創“河長制”將在全國全面推行

2016-12-14 11:11 來源: 新華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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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後,全國各級黨政“一把手”都將有一個新頭銜——“河長”!中央兩辦近日印發《關於全面推行河長制的意見》,要求在2018年底前全面建立省、市、縣、鄉四級河長體系,負責組織領導相應河湖的管理和保護工作。作為我國水治理體制和生態環境制度重要創新的“河長制”,正是江蘇首創。

太湖藍藻暴發催生新制度

“河長制”源自江蘇水環境治理進程中一段不可回避的歷史——2007年,太湖藍藻暴發敲響生態警鐘。事發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要求從根本上解決流域水環境污染問題。

“污染在水裏,根子在岸上!”省太湖辦主任朱鐵軍介紹,為加強河流治污職責落實,無錫市于2007年8月出臺文件,明確11條考核辦法,將79條河流斷面水質的監測結果納入各市(縣)、區黨政主要負責人(即河長)政績考核。“河長制”實施一年後,該市轄區內的79條河流考核斷面達標率從53.2%提至71.1%。

2008年6月,省政府決定在太湖流域全面推廣無錫市首創的“河長制”。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在太湖主要入湖河流實行雙河長制的通知》,標誌我省正式對15條入湖河流實行“雙河長制”管理。每條入湖河流由省、市兩級領導共同擔任河長。

近年來,一些地方還根據工作實際,將河長擴大到由人大、政協領導來擔任,部分地方設立市、縣、鎮、村的四級河長管理體系。這些自上而下、大大小小的河長實現了對區域內河流的“無縫覆蓋”,強化了對入湖河道水質達標的責任。朱鐵軍表示,江蘇通過實行“河長制”,讓“黨政同責”和“地方對本地區環境質量負責”的要求得到有效落實,為全國河湖治理提供有益借鑒。

全省727條骨幹河道全覆蓋

“九龍治水”,一直是困擾河道管理的一道難題。我省首創的“河長制”,主要創新在於建立政府主導(行政首長牽頭)、水利部門牽頭、有關部門共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省水利廳副廳長張勁松介紹,“河長制”實施以來,全省727條骨幹河道1212個河段的河長、河道具體管理單位、管護人員均基本落實到位。省水利廳組建省級“河長制”辦公室,全省市、縣兩級也均成立辦公室,對全省河道實施統籌管理。省級財政及各地財政不斷加大對各級河道管理的投入。2013年至2015年,省財政專項安排省骨幹河道“河長制”引導獎補資金由4000萬元增至6000萬元。為保障“河長制”的落實,我省還出臺了一系列配套管理規章並嚴格考核,較好地提升了各地對河道管理工作的重視程度。

曾任宜興市委書記的王中蘇,是“河長制”的堅定擁護者和實踐者,2011年至2015年擔任宜興水系最複雜、污染最嚴重、治理最困難的漕橋河河長。他每季度至少巡河一次,對影響水質的四大因素摸得“門清”:上遊入境客水、農村生活污染、農業面源污染和工業點源污染。“這些問題的處理涉及單位多、協調範圍廣、統籌要求高,僅靠某個鄉鎮或某個部門的力量,很難解決到位,還可能會出現責任不清、互相推諉的現象。”王中蘇多次牽頭召開分析會、推進會,實地走訪沿線的企業和農戶,最終拿出一攬子整治方案。幾年下來,漕橋河水質總體上有了較大改善。

“‘河長制’符合我國流域治理現狀、符合當前行政管理體制實際、符合生態環境從嚴保護趨勢,是被實踐證明了的治水好舉措。”王中蘇説,“‘河長制’由黨政領導牽頭,相關單位配合,形成一股合力。這種合力就像一張漁網,黨政領導是漁網上的總繩,屬地、部門就是一個個網眼,總繩提起來了,一個個網眼也就打開了。”

河流治理應當引入公眾參與

“細讀國家意見,看到的是責任。”常州市委常委、常州高新區黨工委書記周斌認為,全面推行“河長制”,意味著從過去注重污染治理邁向更為注重源頭治理的生態文明新階段,黨政主要負責人首先要從産業結構調整入手,在水環境治理上有更好的頂層設計。“省委、省政府剛剛佈置‘263’行動計劃,我們隨即召開貫徹落實的大會,把130家化工企業負責人全部請來,詳細介紹專項行動內容。産業結構調整,恰恰是水環境治理的源頭所在、關鍵所在,這也是河長相較環保、水利等部門更能承擔的職責!”

“從總體上看,雖然我省‘河長制’工作取得一些成績,但是也存在一些薄弱環節和不足之處。”張勁松坦言,目前河道管理省級聯席會議制度尚未建立,政府相關部門河道管理資源尚未有效整合,還未形成河道管護與保護的統一部署和工作合力;河道管理考核工作尚未納入政府目標管理考核體系,考核沒有與“河長”業績挂鉤。他建議,在落實國家意見過程中,進一步明確各級 “河長”“河長制”辦公室工作職能,並通過中央、省級資金的引導建立以公共財政投入為主、多渠道籌措的投入增長機制,推動“河長制”全面落地。

省太湖辦規劃處調研員朱玫則建議,在“河長制”實施中引入公眾參與。“河流治理與百姓生活密切相關,是看得見、摸得著的民生工程,因而也最能觸動百姓痛點,同樣也最能得到百姓認同。全面推行‘河長制’,更要著眼于如何從制度設計層面,讓百姓能有更多長效固定的參與渠道,使之成為受益者、參與者、監督者。”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朱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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