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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立法保護土地財産權

2016-12-19 07:58 來源: 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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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到期後續期的法律安排可以有三種方式

《關於完善産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産權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明確要求,研究住宅建設用地等土地使用權到期後續期的法律安排,推動形成全社會對公民財産長久受保護的良好和穩定預期。

住宅建設用地等土地使用權到期後如何續期,關係到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涉及我國土地管理的基本制度。關於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到期後續期的法律安排,筆者認為目前可以有以下三種方式:一是由立法機關對《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作出立法解釋,這是最快捷的方式;二是立法機關在編撰《民法典》物權編時予以明確,但根據編撰計劃,物權編等各分編將於2020年3月一併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這種方式雖然時間有點長,但是可以徹底解決問題;三是也可以通過修改《城市房地産管理法》或者《土地管理法》予以解決。

抓緊修改《土地管理法》,將完善國家補償制度等試點經驗及時上升為法律

土地財産權利是人民群眾最重要的財産財富之一,要依法有效保護。《意見》提出要“推動形成全社會對公民財産長久受保護的良好和穩定預期”。除了要“研究住宅建設用地等土地使用權到期後續期的法律安排”之外,還應該加快立法工作,以增強人民群眾土地財産財富安全感,增強社會信心,形成良好預期。

應當抓緊修改《土地管理法》。目前,北京市大興區等33個試點縣(市、區)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授權,暫停實施了《土地管理法》等法律中的有關規定,正在開展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制度、農村土地徵收等三項改革試點,試點的最後時限是2017年12月31日。應當及時總結改革試點的經驗做法,在堅守土地公有制性質不改變、耕地紅線不突破、農民利益不受損等底線的前提下,抓緊修改《土地管理法》等相關法律,將改革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做法,如合理界定徵收徵用的公共利益範圍,完善國家補償制度等,及時上升為法律。

制定《土地法》時機已成熟,應出臺《不動産登記法》

應當研究起草《土地法》。目前,我國與人民群眾土地權利相關的專項法律如《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産管理法》等都側重於行政“管理”,缺少一部保護人民群眾土地財産權利的《土地法》。1978年十一屆三中全會提出“要儘快制定土地法”。1986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管理、制止亂佔耕地的通知》明確要求:“建立和完善土地管理法規。要抓緊制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在《土地法》公佈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要結合自己的實際情況,制訂本地區的土地管理實施辦法”。1993—1997年的八屆全國人大也曾將制定《土地法》正式列入立法計劃,但由於當時的經濟社會還沒有發展到應有的程度,各項土地制度都還處於不斷發展完善過程中,立法時機還不夠成熟,因此只是先出臺了《土地管理法》。目前,我國經濟社會得到了快速發展,各項土地制度也日趨成熟,制定出臺《土地法》的時機已經成熟,各方麵條件已經具備。

應當制訂出臺《不動産登記法》。包括土地在內的所有不動産統一登記是黨中央、國務院的重大決策,是利國利民的重要舉措。目前,不動産統一登記的直接依據只有《不動産登記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這樣一個暫行的國務院的行政法規。雖然《物權法》明確規定了“國家對不動産實行統一登記制度”,但是《擔保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産管理法》《農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草原法》《漁業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等八部法律中有關分散登記的規定卻沒有修改。從法律位階上來説,《條例》肯定是低於這八部法律的,因此,應儘快修改這八部法律中有關登記的條文,抓緊起草出臺《不動産登記法》,化解目前《條例》與眾多上位法規定不一致的尷尬局面,使不動産登記工作為保護人民群眾的財産權利、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做出更大貢獻。(蔡衛華)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劉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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