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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部分地方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2016-12-19 15:54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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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12月19日電(記者 朱基釵)根據黨中央的決策部署,為在全國推進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積累經驗,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19日審議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草案)》。

受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會議委託,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李建國作了關於草案的説明。他指出,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是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作出的事關全局的重大決策部署,是我國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對加強黨的領導,推進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國、全面從嚴治黨,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是複雜的系統工程,在部分地區進行改革試點,先行先試,積累經驗,是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邁出的重要一步。

為在試點地區建立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監察體制,草案規定:“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及所轄縣、市、市轄區設立監察委員會,行使監察職權。將試點地區人民政府的監察廳(局)、預防腐敗局及人民檢察院查處貪污賄賂、失職瀆職以及預防職務犯罪等部門的相關職能整合至監察委員會。”同時,草案對監察委員會及其組成人員的産生和對監察委員會的監督作了規定。

為實現對公職人員監察全面覆蓋,草案規定:“試點地區監察委員會按照管理權限,對本地區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依法實施監察”。同時,決定草案規定了監察委員會履行監督、調查、處置3項職權和可以採取的12項相關措施。

設立監察委員會,整合原行政監察機關、檢察機關的相關職能,涉及到有關法律的適用問題,據此,決定草案對行政監察法、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條款的暫時調整或者暫時停止適用作出了規定。此外,為使試點地區充分認識試點工作的重大意義,保障試點工作積極、穩妥、順利推進,草案還對試點地區做好試點工作提出了要求。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宋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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