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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機構積極落實證券期貨投資者保護新規

2016-12-23 18:58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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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12月23日電(記者 王都鵬、劉慧)自中國證監會16日發佈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以來,各經營機構根據投資者保護新規,從完善産品風險分類評估、細化投資者分類等方面積極落實,強化對中小投資者利益保護的社會責任,為經營機構各類業務的可持續發展保駕護航。

“辦法為經營機構進一步完善産品風險分類評估提供了制度依據。”銀河證券相關負責人説,銀河證券將根據新要求調整17個項目內容和參數,完善相關評價指標和評價模型。

據了解,目前銀河證券對産品進行了風險分類,首先將金融産品分四類,即保本保收益、保本浮動收益、非保本固定收益和非保本浮動收益,然後每類再細分,風險等級共劃分為10級,分類評級涉及流動性、投資方向和投資範圍等17個調整項目。

事實上,産品風險等級劃分與投資者分類一樣,都是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基礎制度。經營機構不僅應當了解投資者的關鍵信息,還應當對其向投資者提供的産品及服務有所認知,評估産品的風險,並在此基礎上進行風險等級劃分。

上述負責人説,證券經營機構要重新修訂産品分類評級制度, 根據投資者和産品或者服務的信息變化情況,主動調整投資者分類、産品或者服務分級以及適當性匹配意見,並告知投資者上述情況。

此外,“了解客戶是適當性管理的首要原則。”中信建投證券某業務人員説,辦法強化了經營機構客戶基本信息採集,新增了投資者誠信記錄、實際控制投資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實際受益人等信息。

關於誠信記錄,此前也曾散見於交易所的自律規則中,但過去大多經營機構對誠信記錄的採集往往僅通過風險測評的方式,讓客戶主動填報,而並未要求客戶提供輔助證明。未來,經營機構內部可通過評估兩融、期權等信用業務是否存在違約、強平等情況自行建立機構內部誠信檔案。

辦法還規定了普通投資者享受特別保護措施。上述業務人員説,結合辦法關於産品風險等級劃分的規定,今後經營機構的銷售業務工作流程應至少劃分為三塊:一是針對普通投資者銷售高風險産品的業務流程;二是針對普通投資者銷售高風險以下(不含)産品的流程;三是針對專業投資者銷售所有風險等級産品的流程。

其中的重點是第一類,針對普通投資者購買高風險産品,要求經營機構採取追加了解信息、告知風險點等措施,關注風險揭示的“有效性”而不再是“僅讓客戶在法律文本上簽字”這種形式化的風險揭示工作。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雷麗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