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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部門制定行業協會商會監管辦法 構建政府監管加依法自治新模式

2016-12-28 20:08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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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12月28日電(記者 羅爭光)記者28日從民政部獲悉,發改委、民政部等十部門日前已印發《行業協會商會綜合監管辦法(試行)》,對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鉤後的監管方法予以明確,要求行業協會商會完善法人治理機制,加強資産與財務、服務及業務、納稅和收費監管,加強信用體系建設和社會監督,促進行業協會商會成為依法自治的現代社會組織。

辦法提出,要厘清行政機關與協會商會的職能邊界,改變單一行政化管理方式,構建政府綜合監管和協會商會自治的新型治理模式。要健全專業化、協同化、社會化的監督管理機制,完善政府綜合監管體系,切實加強事中事後監管,落實“誰主管、誰負責”原則。

辦法要求,行業協會商會要健全內部法人治理結構,協會商會負責人的産生、變更要依照相關規定執行,擬任人選依照相關要求審核通過後方可正式選舉。要建立協會商會主要負責人工作報告制度,建立民主協商和內部矛盾調解制度。

辦法明確要求,黨政領導幹部在協會商會中任(兼)職的,必須符合幹部管理有關規定,按照規定程序審批,且不得領取報酬和獲得其他額外利益。確屬需要的工作經費,要從嚴控制,不得超過規定標準和實際支出。

辦法要求,行業協會商會應建立完善資産使用和管理制度,承擔相應主體責任,重大資産配置、處置必須經過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審議,接受內部監事會(監事)監督,並依法依規完成會計報告,依法依規使用和管理辦公用房。

辦法還提出,行業協會商會要加強服務及業務監管,建立服務承諾制度,細化服務項目,優化服務流程,提高服務質量;要依法履行納稅義務,按照章程和有關規定向會員收取會費並開具會費收據,不得從事違法收費行為;要建立協會商會信用承諾制度,登記管理機關、行業管理部門按規定建立健全信用記錄,各有關部門對嚴重失信的協會商會採取聯合懲戒措施。行業協會商會要實行年檢制度,向會員公開信息。

此外,辦法還要求行業協會商會推進黨的組織和工作有效覆蓋,加強黨建監管,上級黨組織負責領導協會商會黨的思想、組織、作風、反腐倡廉、制度建設。

辦法明確指出,行業協會商會要強化監督問責機制,在日常財務管理、稅收、收費等方面存在違法行為,或組織本行業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或不重視黨建工作,都將依法依規處理。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雷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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