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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部門印發《行業協會商會綜合監管辦法》

2016-12-29 08:36 來源: 民政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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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改革委 民政部 中央組織部 中央直屬機關工委
中央國家機關工委 外交部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務院國資委 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
關於印發《行業協會商會綜合監管辦法》的通知
發改經體﹝2016﹞265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各人民團體: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鉤總體方案>的通知》(中辦發﹝2015﹞39號)要求,國家發展改革委、民政部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了《行業協會商會綜合監管辦法(試行)》,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

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切實轉變監管理念,建立健全綜合監管體制,加快推進行業協會商會成為依法設立、自主辦會、服務為本、治理規範、行為自律的社會組織。

2016年12月19日


行業協會商會綜合監管辦法(試行)

為促進行業協會商會成為依法自治的現代社會組織,明確政府綜合監管責任,落實各項監管制度,創新監管方式,規範脫鉤後行業協會商會和直接登記的行業協會商會(以下統一簡稱“協會商會”)行為,根據《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鉤總體方案》(以下簡稱“《總體方案》”),制定本辦法。

一、指導思想和主要原則

1.厘清行政機關與協會商會的職能邊界,改變單一行政化管理方式,構建政府綜合監管和協會商會自治的新型治理模式,促進協會商會成為依法設立、自主辦會、服務為本、治理規範、行為自律的社會組織。

2.健全專業化、協同化、社會化的監督管理機制,完善政府綜合監管體系,切實加強事中事後監管,落實“誰主管、誰負責”原則。各行業管理部門要按職能對協會商會進行政策和業務指導,並履行相關監管責任。

3.加強黨的領導,建立健全協會商會黨組織,發揮黨組織的政治核心作用。

二、完善法人治理機制

4.健全內部法人治理結構。協會商會根據《總體方案》要求調整完善章程,健全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內部監事會(監事)以及黨組織參與協會商會重大問題決策等制度。

5.協會商會負責人即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的産生、變更,分別依照《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負責人任職管理辦法(試行)》(民發[2015]166號)和各地方民政部門出臺的協會商會負責人任職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執行。

6.依據《關於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鉤後黨建工作管理體制調整的辦法(試行)》(中組發[2015]16號),對按程序提出的全國性協會商會負責人人選,由中央直屬機關工委、中央國家機關工委、國資委黨委按歸口關係負責審核。地方協會商會的負責人人選按程序提出後,由各地社會組織黨建工作機構負責審核。

協會商會負責人人選經審核通過後方可正式選舉。審核辦法由審核部門依據有關法規制度另行制定。

7.建立協會商會主要負責人工作報告制度,按年度向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報告工作,接受內部質詢和監督。

探索在協會商會中選擇適合的企業家擔任理事長(會長),探索實行理事長(會長)輪值制,推行秘書長聘任制。

8.協會商會應當建立民主協商和內部矛盾調解制度。內部矛盾經協商不能解決的,可以依法通過調解、仲裁或訴訟等途徑解決。

9.黨政領導幹部在協會商會中任(兼)職的,必須符合幹部管理有關規定,按照規定程序審批,且不得領取報酬和獲得其他額外利益。確屬需要的工作經費,要從嚴控制,不得超過規定標準和實際支出。紀檢監察機關對發現的違規違紀行為進行查處,審計部門對執行規定情況依法進行審計監督。

三、加強資産與財務監管

10.協會商會應建立完善資産使用和管理制度,承擔相應主體責任。依據《財政部關於加強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鉤有關國有資産管理的意見(試行)》(財資[2015]44號),協會商會脫鉤前佔有、使用的國有資産及其他資産,由原業務主管單位組織清查盤點,結果報送本級財政部門和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按照《行政事業單位資産清查核實管理辦法》(財資[2016]1號)等有關規定開展資産核實工作,並按照規定權限批復資産核實結果。協會商會脫鉤前佔有、使用的國有資産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在過渡期內繼續使用,脫鉤後的資産管理按照《財政部關於加強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鉤有關國有資産管理的意見(試行)》(財資[2015]44號)等有關規定執行。

對協會商會接受、管理、使用財政資金情況,財政部門依法進行監督。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對協會商會資産管理、使用、處置、收益情況依法依規進行監督。協會商會登出時,資産處置方案應報財政部門會同機關事務主管部門審批。

審計機關對協會商會的資産管理、使用、處置、收益的情況和協會商會接受、管理、使用財政資金的真實、合法、效益情況,依法進行審計監督。

11.協會商會重大資産配置、處置必須經過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審議,接受內部監事會(監事)監督。

12.協會商會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財政部關於印發〈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通知》(財會[2004]7號),對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進行會計核算,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協會商會年度會計報告,須經註冊會計師審計。年度終了,應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協會商會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進行審計,審計結果按規定進行公開。

13.全國性協會商會應當根據《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脫鉤改革有關行政辦公用房管理辦法(試行)》(國管房地[2015]398號)、《關於進一步加強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有關行政辦公用房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管房地[2016]277號)使用、騰退行政辦公用房。地方協會商會按照各地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制定的脫鉤改革有關行政辦公用房管理細則執行。

四、加強服務及業務監管

14.協會商會應當建立服務承諾制度,細化服務項目,優化服務流程,提高服務質量。

各相關部門按職能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對協會商會進行監督,行業管理部門對協會商會進行政策和業務指導。登記管理機關依法對協會商會設立進行登記審查,並在協會商會存續期間,加強監督管理和執法檢查。

各級社會組織黨建工作機構、民政、發展改革、財政、稅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外事、國資、審計等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能,結合相關法律法規,落實對協會商會服務行為及業務活動的監管責任,實施有效監管。

15.各行業管理部門向協會商會轉移或委託的事項,應當建立清單並負責監督指導,協會商會按清單規定履行相關職責,行業管理部門對委託事項負責。行政機關的法定職責不能轉移。

16.對獲法律授權或按規定承接國家有關職業資格資質認定、認證、評比、達標、表彰等職能的行業協會及其從業人員,嚴禁違規收取費用、出具虛假證明或報告、謀取不正當利益、擾亂市場秩序。行業協會及其從業人員從事職業資格認定、認證等行為,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17.協會商會外事及涉港澳臺事務,依據有關規定執行,由協會商會住所地外事管理部門和港澳臺事務管理機構按照相應授權進行監督管理。

協會商會接受境外機構或個人委託在境內開展統計調查活動,或者將已有調查統計資料、統計數據向境外組織或者個人提供,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18.協會商會之間應公平競爭,不得惡意詆毀、虛假宣傳,或以代行政府職能等名義排擠競爭者。協會商會不得組織本行業內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

五、加強納稅和收費監管

19.協會商會應依法履行納稅義務,嚴格執行現行稅收徵免稅政策,依法辦理納稅申報和減免稅手續。稅務部門對協會商會涉稅行為進行徵收管理和稽查。

20.協會商會按照章程和有關規定向會員收取會費並開具會費收據。協會商會向會員提供相關服務,應遵循自願原則收取合理費用,收費標準按章程規定的程序確定。

21.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規定或經國務院職業資格審批機構批准,按照行政事業性收費相關審批規定,行業協會依法組織實施全國性職業資格考試,以及實施鑒證類資格認定收取的相關費用,納入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

22.協會商會不得從事下列違法收費行為:強制入會並以此為目的收取會費(法律法規有規定的除外);利用政府名義或政府委託事項為由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強制會員付費參加各類會議、培訓、展覽、評比、達標、表彰活動及出國考察等;強制會員贊助、捐贈、訂購有關産品或刊物;以擔任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為名向會員收取費用(會費除外);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收費行為。

六、加強信用體系建設和社會監督

23.建立協會商會信用承諾制度。鼓勵協會商會建立自律公約和內部激勵懲戒機制,發揮其在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中的積極作用。鼓勵協會商會與具備資質的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合作,對會員的信用狀況進行第三方評估,完善會員信用評價機制。

建立協會商會與政府間的信用信息互聯共享機制,推進行業自律和監管執法的良性互動。

24.登記管理機關、行業管理部門按規定建立健全信用記錄,將協會商會註冊登記、政府委託事項、信用承諾、違法違規行為等信息記入信用記錄,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通過“信用中國”網站公開。建立綜合信用評價體系,對協會商會的信用情況進行第三方評估,結果向社會公佈,接受社會監督。

25. 各有關部門對嚴重失信的協會商會採取聯合懲戒措施。將嚴重失信的協會商會列為重點監管對象,依法依規聯合採取限制從事相關行業服務、取消參加評先評優資格等行政性約束和懲戒措施。

26.建立協會商會信息公開制度。協會商會及時向社會公開登記事項、章程、組織機構、接受捐贈、信用承諾、政府轉移或委託事項、可提供服務事項及運行情況等信息。

協會商會應加強財務資産信息公開,財務年報以及涉及重大資産變化的所有事項,應及時通過協會商會網站等渠道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遇有廣大會員或社會公眾關注的、與協會商會有關且具有重大社會影響的事件時,協會商會應向會員或公開作出臨時報告,及時回應。對社會影響重大的事件,行業管理部門有權要求協會商會作出臨時報告。

登記管理機關負責對協會商會信息公開進行監管。

27.實行協會商會年檢制度。協會商會按照登記管理機關要求接受年度檢查。探索建立協會商會年度報告制度。年度報告內容及時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並向社會公開。登記管理機關要建立協會商會抽查監督制度。

28.協會商會應當向會員公開信息,包括年度工作報告、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報告、會費收支情況以及經理事會研究認為有必要公開的其他信息。協會商會不履行或延遲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由登記管理機關記入其信用檔案並向社會公示。

七、加強黨建工作和執紀監督

29.推進黨的組織和工作有效覆蓋。有3名以上正式黨員的協會商會,都要單獨建立黨組織;黨員不足3名的,要建立聯合黨組織;沒有黨員的,通過選派黨建工作指導員等方式開展黨的工作。協會商會登記成立時,民政部門要同步採集黨員信息,黨建工作機構指導符合條件的及時建立黨組織;檢查時,同步檢查黨組織組建和開展工作情況;評估時,同步把黨建工作作為重要指標。協會商會黨組織要按照“一方隸屬、參加多重組織生活”原則,組織暫未轉移組織關係的黨員參加協會商會黨組織的活動。協會商會要把黨建工作要求寫入章程,為黨組織開展活動提供必要條件。推薦協會商會負責人作為各級黨代會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勞動模範等先進人物人選時,要把是否支持黨建工作作為重要條件。

30.健全黨建工作管理體系。依據《關於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鉤後黨建工作管理體制調整的辦法(試行)》(中組發[2015]16號),中央直屬機關工委、中央國家機關工委、國資委黨委對全國性協會商會黨建工作進行統一領導和管理,工會、共青團等群團組織關係進行相應調整。中央直屬機關工委、中央國家機關工委、國資委黨委要定期檢查全國性協會商會黨建工作情況,每年至少向中央組織部報告一次。省、市縣級社會組織黨建工作機構領導地方協會商會黨建工作,並向黨委組織部門報告工作。

31.加強脫鉤過程中黨建工作監管。協會商會脫鉤過程中,原業務主管單位要及時理清和移交黨建工作檔案資料,移交前指導協會商會黨組織正常開展組織生活,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接收單位要先期了解情況、制定工作措施,及時明確黨建工作領導關係,選優配強黨組織書記,確保脫鉤後協會商會黨組織有堅強有力的領導班子、素質過硬的黨組織書記、完善的工作制度和有力的基礎保障,在移交後3個月內能夠按照新的管理體制正常開展黨建工作。

32.上級黨組織負責領導協會商會黨的思想、組織、作風、反腐倡廉、制度建設。協會商會黨組織和紀檢組織應當認真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接受黨的紀律檢查機關的執紀監督。

八、強化監督問責機制

33.對協會商會資産管理、接受財政撥款和日常財務管理中發生的違法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定處理。

34.對協會商會組織本行業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反價格壟斷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處理。

35.對協會商會逃稅等稅收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

36.對協會商會各類違法收費行為,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法查處。違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同時由民政部門依法查處。

37. 協會商會不重視黨建工作、黨組織應建未建或常年不開展活動、不發揮作用的,評估時不得評為4A以上等級。

本辦法適用於與行政機關脫鉤和直接登記的行業協會商會。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于士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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